賦役
田賦戶口鹽課存留經(jīng)費(支給款目、恤賞款目、不入額款目)官莊蠲政緩征平糶 賦稅者,軍國之需,而蠲復之典亦寓焉。臺郡山前千余里地,經(jīng)費不敷,歲縻帑金十數(shù)萬。獨蘭一彈丸黑子,綽有余裕;不惟無待轉(zhuǎn)輸,并可以備派撥,則力裁業(yè)戶折征余租之為用宏也。二十年來,經(jīng)界既正,戶口日增,又復筴不取盈祿以馭富,俾軍民咸仰被于圣天子衣租食稅之鴻澤,所由不俟逋復而自有樂郊樂土之厚幸歟?志賦役。 田賦 戶口 鹽課 存留經(jīng)費 官莊 蠲政 緩征 平糶 田賦 噶瑪蘭原墾田園二千四百四十三甲八分六厘八毫三絲八忽(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八分五厘四毫八絲六忽、園三百甲零一厘三毫五絲二忽)。嘉慶十五年四月入版,按甲定租,田征六石、園征四石。初議于六石、四石內(nèi)照淡屬例分征供耗外,作為余租,共應(yīng)征額租一萬四千零六十三石一斗八升三合二勺四杪。 嘉慶十八年,續(xù)墾報升西勢田園共一千三百七十五甲零三厘一毫五絲(田一千零七十六甲五分六厘三毫二絲六忽、園二百九十八甲四分六厘八毫二絲四忽)。 十九年,報升西勢田園共四百九十一甲二分二厘二毫零一忽(田一百二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九絲、園三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三毫一絲一忽)。 二十一年,報升東西勢田園共八百五十五甲九分零二絲四忽(西勢田一十一甲七分六厘九毫三絲六忽、西勢園一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七絲二忽,東勢田五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七毫四絲六忽、東勢園二百九十甲零九分八厘二毫七絲)。 二十二年,報升東勢田園共五百四十四甲二分六厘九毫五絲四忽(田四百一十三甲二分七厘四毫零一忽、園一百三十甲零九分九厘五毫五絲三忽)。 道光二年,報升奇武荖莊園三十二甲八分五厘零七忽二微。 通計東、西勢合原墾報升新舊田園共五千七百四十三甲一分四厘一毫七絲四忽二微(田四千三百零二甲二分四厘七毫八絲五忽、園一千四百四十甲零八分九厘三毫八絲九忽二微),共應(yīng)征田園供、耗、余租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七石零六升二合六勺六杪八撮。 嘉慶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三、二十五等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四百四十八甲一分一厘三毫五絲三忽(內(nèi)田二百一十八甲四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園二百二十九甲六分六厘八毫三絲七忽),豁除供、耗、余租二千二百二十九石三斗四升四合四勺四杪。 嘉慶十八年,豁除建蓋田園一十二甲二分二厘五毫一絲二忽(內(nèi)田十甲五分八厘九毫九絲二忽、園一甲六分三厘五毫二絲正),扣起無著供、耗、余租七十石零八升零三勺二杪。 以上豁除田園四百六十甲零三分三厘八毫六絲五忽。 道光九年,通計報升在額田園五千二百八十二甲八分零三毫零九忽二微(田四千零七十三甲二分一厘二毫七絲七忽,內(nèi)有嘉慶二十三年詳準湯圍等莊瘠田止征供耗免納余租田九十五甲九分三厘九毫七絲三忽;園一千二百零九甲五分九厘零三絲二忽二微,內(nèi)有嘉慶二十三年詳準湯圍等莊瘠園二十六甲三分零六毫八絲六忽免征余租)。以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到部覆,準改照通臺仿行同安下沙則例計之(田每甲征正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杪二撮、耗羨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杪七撮、余租榖四石零六斗五合六勺八杪一撮;園每甲征正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杪一撮、耗羨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杪一撮、余租榖二萬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杪八撮。又于創(chuàng)始事宜案內(nèi),奏定余租,仿照淡水屯租例,每一石折征番銀一元),共應(yīng)額征正供榖九千二百三十九石零二升六合六勺五杪九撮三塵、耗羨榖九百二十三石九斗零一合七勺三秒零二塵、余租榖折番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零九辨六周二尖四厘九毫一絲八忽。 道光二十六年又報升原續(xù)報鹿埔、辛仔罕等莊上下則田園一千九百九十二甲零三厘二毫五絲五忽,連前共田園七千二百七十四甲八分三厘五毫六絲四忽二微,共應(yīng)征供耗榖一萬四千零八石七斗八升零二勺五杪九撮五塵、余租榖折番銀一萬九千一百一十一元一角零三周二尖一厘一毫一絲八忽(道光六年以后,頻年水沖田園,經(jīng)署廳朱材哲詳豁無著,額征供耗余租各銀榖詳蠲政條下)。 附考 內(nèi)陸之田論畝,六尺為一弓,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臺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三尺五寸。計一甲約內(nèi)陸十一畝三分一厘零(「赤嵌筆談」)。 按臺田一甲當內(nèi)陸十一畝三分零一百四十四分弓之九十七。嘉慶間知縣楊桂森覆算,每甲實五畝四分有奇(參「彰化志」)。 臺灣田賦與中土異者,自紅毛夷至臺,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征榖。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費,耕牛、農(nóng)具、籽種,皆紅夷資給,名曰王田(王田之名起于新莽)。亦猶中土人受田耕種,而納租于田主之意,非民自世其業(yè)而畝輸稅也。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者皆為官佃,輸納之法一如其舊;即偽冊所謂官佃田園也。其宗黨及文武偽官與士庶之有力招墾、自收其租而納課于官者,名曰私田;即偽冊所謂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以土性浮松,三年后則力薄收歉,人多棄其舊業(yè),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其余偽鎮(zhèn)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及歸命后,官私田園悉為民業(yè),酌減舊額,按則勻征,既以偽產(chǎn)歸之于民而稍減其額以便輸將,圣朝寬大之恩也。然山前田賦,惟臺、鳳、嘉三縣有今昔之形。自雍正二年彰化置縣,九年淡水置廳,而名制皆無不劃一矣(同上)。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開墾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零,計畝征銀,仍代納以粟。上田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杪五撮(一米納二粟),合計每甲輸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則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杪七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shù)倍(「臺灣志略」)。 臺、鳳、嘉、彰四縣及淡水廳征粟,惟澎湖廳地種征銀。舊額賦役亦分三等,然畸重些。乾隆九年奉諭:『臺灣七年以后升墾田園,欽奉皇考輸旨,照同安則例升科。后經(jīng)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yīng)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yīng)加薄賦之恩,以昭優(yōu)恤。除從前開墾田園按照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后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后墾辟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征收,俾臺民輸納寬紓,以昭朕加惠邊方之至意。欽此』!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另征秋米六合九杪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參合八杪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征鹽折例,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 征租定則:噶瑪蘭自道光十七年,準照同安下沙則改定章程。所有田六、園四之額,則由未入版以前蘭民吳沙父子邀同淡人趙隆盛、何繪等赴省赴郡呈請:開蘭之時,先與墾佃私議,將來若由業(yè)戶升科完糧,種地佃人每甲田納業(yè)戶大租六石、園納四石,經(jīng)有成說。嗣楊廷理籌辦創(chuàng)始事宜,恐其不敷經(jīng)費,乃力裁業(yè)戶,而由散佃報升。謂此租額訪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即詳請轉(zhuǎn)奏,援以為例。迨部中因「官租」二字,查及臺灣叛產(chǎn)入官章程,又引出屯案,詳請改正,為司查駁。續(xù)復請以拳和官莊咨覆,先后已屬異詞;況拳和久已無案可查,中所擬、供、耗、余租,亦各有舛錯,核與原卷數(shù)目短少不符。若照屯案辦理,屯業(yè)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征四石,已照屯案第四等,不應(yīng)田則又照至少之第六等,漫無區(qū)別。是拳和與屯租二案,均難以援引矣。至官產(chǎn)叛租,每上田收榖三十二石,上園則如中田二十六石,中園則如下田二十石,下園亦有十八石租額。此乃久經(jīng)成熟十分膏腴之地,與蘭民之自備工本辟土開荒者迥不相同。查臺屬通行同安則例,自雍正七年為始。雖其例亦分有上、中、下之則,然民間開墾,悉依下則報升。今蘭田六、園四租榖,較雍正七年后墾升征粟之數(shù)實多,先經(jīng)嘉慶十八年間通判翟淦詳請,將湯圍等瘠地,定以下則,其余悉以上則改照同安下沙則升科。至道光丁亥四月,署通判洪煌始奉準部覆,通照同安下則征收。乃于八年奏銷冊內(nèi),聲請改正自七年為始。尚有未墾荒埔,歸在不入額正供項內(nèi)。未墾荒埔,本系土番棄而不管之地,自嘉慶二年吳沙給有招墾丈單,于是漳、泉、粵三藉民人,陸續(xù)入蘭開荒。至十五年丈升報部外,又有續(xù)到未墾,或數(shù)十人議分一處、或百余人議分一處,在設(shè)官前原限二年開透者。此西勢之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也。至羅東一帶,除先劃給奇武荖等十六社土番自耕地,再加留余埔以為化番生計外,尚有余剩埔地,在設(shè)官后原限三年開透者。此東勢之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也。當時巡檢胡桂查丈各陂荒埔不遺余力,每曰路到中央水到溝。故該地或近山邊,生番出擾;或依溪口大水迭沖;或新艋佃人水土不服,有已墾而不能終畝者;或樹根埋地,刨挖難施;有雖墾而不及開墾者。今按奏定地段,各作五股,分予三籍;漳得其三,泉、粵各得其一。即如此東勢未墾地,亦經(jīng)楊廷理詳準,以埽笏等處中心之地六百九十八甲仍給漳籍;以溪洲三百零六甲、葫蘆堵地一百三十六甲、掃笏尾大港地一百甲,丈歸泉籍。廣人則愿擇依山之鹿埔四百八十九甲及柯仔林地一百十甲,歸其耕管。大抵所分地界較山路遠者,佃人易為開透;如在沿山一帶,則開透甚稀。此二十年時翟丞稟牘中語也?,F(xiàn)西勢荒埔自十八年至二十一年,續(xù)墾報升者,一千八百九十五甲八分四厘三毫五絲九忽。其未報墾者一百七十三甲零而已。東勢則自二十、二十二等年,續(xù)報墾成一千零七十九甲五分九厘七毫。又奇武荖承墾籌補城垣地段,亦于道光二年續(xù)報升園三十二甲九分大厘零三絲,合之共墾報一千一百一十二甲五分五厘七毫三絲。其未報墾者,除水沖大湖、大湖口兩處,詳豁二百八十八甲外,東勢尚有荒埔一千一百三十七甲四分四厘二毫七絲。查定例,各省報墾田地,水田以六年、旱田以十年起科。將屆起科,督撫先委員覆勘,有水沖、沙壓及實在墾不成熟者,取結(jié)題請開除此項。埔地辟土開荒,原議所限之處,乃限以二年、三年開透,報勘丈征,并未指明以兩三年起科,經(jīng)由道府詳省批準在案。仍責成趕墾,核定年分,隨墾隨報。即現(xiàn)所謂不入額正供是也。蘭地墾辟田園,以有無引灌水圳為分。有圳者為水田,無為旱田,故園猶在中等之則。別有一種地勢低洼不能種植旱園,花息必須開為水田,一逢久雨,四水匯流,田禾浸淹。別莊豐稔之年,該處獨為歉歲,如辛仔罕尾之埔地八十甲,民壯圍六結(jié)之埔地一百甲,既經(jīng)請減余租,只征供耗矣。又有湯水泡傷如湯圍之二十甲零,地力瘠薄,如白石新興之八十甲零,此等皆與大湖口及近山傍溪諸磽瘠地,詳準報部,得減余租矣。余租一款,惟蘭獨多。臺地向有升科章程,田園只征供耗。若征別款餉銀租賦者,從無并征正供。蘭屬于供耗外,獨增此余租一著,猶之各屬雜征,原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然余租實為力裁業(yè)戶、籌備經(jīng)費起見,故于每甲田園租中,先劃完供耗,而以其所余者擬為余租名色。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收番銀一元。奉文依議在案。今以現(xiàn)行同安下沙則而計之,田一甲征榖六石,即劃完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杪二撮,耗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杪七撮,外計有余租得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杪一撮。園一甲征榖四石,即劃完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杪一撮,耗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杪一撮,外計有余租得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杪八撮。較之創(chuàng)始原議,田凡減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杪三撮,園凡減供榖二勺,又減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杪九撮,統(tǒng)歸入余租以副經(jīng)費。蓋臺屬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羨一斗。蘭地從前多征供耗,即少征余租。今自道光七年改則,而余租更寬裕矣。然嘉慶二十三年間未奉部文,亦嘗有由府轉(zhuǎn)請,不征余租者。司中駁以核與原奏田六園四之數(shù)減少,斷難遽準;是一并裁減不可也。嗣又有議及此條,謂只就各供耗減額,請免歸入余租而裁之者。易曰:『損上益下,民說無疆』。如果閭閻稱便,朝廷原不在區(qū)區(qū)升斗,必欲其額外加增;要當毋絀于經(jīng)費而后為盡善耳(案余租科則,照現(xiàn)行同較之創(chuàng)始議定拳和莊例,田一甲凡減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杪三撮,內(nèi)劃二撮歸入正供,并無盡將安下沙則科箕所減統(tǒng)歸余租。其園一甲凡減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杪九撮,內(nèi)劃一撮歸入正供,亦無盡將所減統(tǒng)歸余租,及又減供榖二勺,并歸余租?!钢靖濉箍驾d舛錯,茲加考正,庶免沿誤)。 蘭屬經(jīng)費,正供榖碾放戍兵月米,耗羨榖征收本色,以備倉儲。嗣已備足二萬石之額。通判呂志恒于道光五年因新添營制案內(nèi),缺支月餉,詳準將供耗盈余榖石,照余租銀,每石一元,就廳變價湊給兵餉。其眷榖因商船未通,難于配運,已自嘉慶十八年通到翟淦詳準,將榖一石變紋六錢。每眷榖年二石四斗,得領(lǐng)紋一兩四錢四分。較之汀、泉各營,只折給八、九錢一兩者,尤為優(yōu)厚。其銀由廳解赴府庫,由府兌撥臺餉,劃解司庫,轉(zhuǎn)給兵眷。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餉干、役食、祭品,及湊給班兵加餉、車價、盤費、扶柩運殖各紅白事,胥取給于余租,照例支發(fā)。惟班兵盤費運殖,視內(nèi)陸再加三成。至加餉一款,因取之鹽課不敷,故復以余租之銀湊給。則余租之為用廣也。 續(xù)報升科,經(jīng)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將撥充書院膏伙及隘地丁糧外,丈升過上則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園十甲五分,下則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園一百三十甲。通計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造具圖冊,由道詳報;而省中未及奏咨,旋奉有津貼辦公之議。二十一年八月間,臬道姚詳覆,以此項分別征榖,年可三千八百余石,石變價銀六錢四分。除車價二分外,約折番銀三千四百五十元,請作津貼鳳、嘉、彰三縣辦公之需,免其報升,恐妨定額。其前歷屆征存項下,則于是年防夷案內(nèi),一提用過番銀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為弁兵鹽菜及屯丁鄉(xiāng)勇口糧;一提用過番銀一千元,交澎湖廳防夷之費,同時一律支銷(案續(xù)報升科及免其報升一條,經(jīng)朱任于道光二十八年詳報新墾請升,卓任于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詳覆,隨奉奏明定額矣。識此以備稽考)。 戶口 噶瑪蘭廳初額:戶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口四萬二千九百零四丁。 嘉慶十九年編審:新增戶六千零一十一,口六萬二千二百四十三。 嘉慶二十年編審:戶如前,口六萬二千九百六十七。 嘉慶二十一年編審:戶六千一百七十七,口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九。 嘉慶二十二年編審:戶六千二百八十九,口六萬六千六百零二。 嘉慶二十三年編審:戶六千三百九十八,口六萬八千一百五十四。 嘉慶二十四年編審:戶六千五百零二,口六萬九千七百六十三。 嘉慶二十五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一十七,口七萬零三百二十五。 道光元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二十六,口七萬零九百二十。 道光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二千九百一十二。 道光三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四千四百二十四。 道光四年編審:戶六千六百九十一,口七萬四千七百三十一。 道光五年編審:戶六千七百三十九,口七萬五千零八十七。 道光六年編審:戶六千八百三十,口七萬五千四百七十八。 道光七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六千二百五十七。 道光八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七千一百八十七。 道光九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零八十二。 道光十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八千八百七十一。 道光十一年編審:戶七千三百七十,口七萬九千六百七十一。 道光十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七萬九千八百五十。 道光十三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二千三百九十。 道光十四年編審:戶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萬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五年編審:戶八千一百九十三,口八萬六千三百九十二。 道光十六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六千八百二十。 道光十七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七千三百七十。 道光十八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八千二百一十一。 道光十九年編審:戶如前,口八萬九千六百七十三。 道光二十年編審:戶八千二百四十九,口九萬一千七百六十六。 道光二十一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三十二,口九萬三千五百三十二。 道光二十二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四千五百零二。 道光二十三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五千四百八十一。 道光二十四年編審:戶如前,口九萬六千八百零一。 道光二十五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四十八,口九萬七千九百八十五。 道光二十六年編審:戶八萬三千六百一十三,口九萬九千一百零五。 道光二十七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九萬九千八百八十九。 道光二十八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一十萬零八十八。 道光二十九年編審:戶八千三百七十四,口一十萬零二千四百四十三。 道光三十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萬零四千二百八十二。 咸豐元年編審:戶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萬零六千七百一十三。 附考 嘉慶庚午四月開疆,編查蘭屬三籍戶口,有漳人四萬五千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粵人一百四十余丁。開墾田園二千四百四十三甲零。承糧報部外,尚有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口,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余口,另為編審。維時未經(jīng)奉行保甲,兼之荒墾未透,各花戶歲無定額,統(tǒng)計自十五至十八年,煙戶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萬二千九百零四口,經(jīng)有查報在案。至十八年編查保甲,十九年升道糜奇瑜到蘭抽查,于是花戶人丁有編報,以十九年飭造確數(shù)紀實者為始。 鹽課 噶瑪蘭鹽年額銷鹽七千石,由臺府瀨北場買運歸廳營銷。每石征番廣銀三錢三分,共征銀二千三百一十兩,九一折紋銀二千一百二十兩一錢。逢閏加銷鹽四百三十二石零,加征閏月鹽課本銀一百四十二兩六錢四分二厘五毫(「志稿」載)。征存九一課本銀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有開除曬價每石番銀一錢二分,共開除銀七百六十四兩。年額實只盈余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七分。現(xiàn)行并無開除。 附考 嘉慶庚午以前,內(nèi)陸興化、惠安捕魚小船,每當春夏之交,遭風收泊,入港將鹽散賣,觔七、八錢。間有收售居奇,至秋冬船去,賣及二、三十文者,民番亦相安為常。自設(shè)官后,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蘭中又無可為埕坎之處。初議仿照汀州營銷廣湖鹽引之例,招募雞籠小船,換給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場探試買撥;而不即議及府場者,以府船運至淡水,須趁南風,而由淡入蘭,又須別趁西北風,一年止可一度。其中往來又必經(jīng)大雞籠、深澳、泖鼻、三貂,各??诎到各[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駕駛。兼以蘭地又無回貨可裝,則腳價增昂,而鹽價不免于驣貴;故初入奏章程,此條另請妥議。嗣司道議以臺郡蘭廳究在一脈境界,緩急可以計日而至;且必臺場配運,方可清查內(nèi)陸之私鹽;于是請準仍行臺鹽歸廳辦理。自十八年三月為始,一切雇運、駁載、沿途緝堵,均由廳員遣人經(jīng)視。其府■〈舟彭〉船到淡滬尾,情愿赴蘭者,再加運腳。否則設(shè)館轉(zhuǎn)駁,聽從其便。其議年銷七千石者,特因蘭疆甫辟之時,人丁祗五萬四千余口,以一口日食鹽三錢而論,年應(yīng)六觔十二兩。五萬四千余口年應(yīng)食鹽三千六百余石。加以腌曬各項,合得銷鹽七千石。并訂每觔賣錢十六文,始于課本不虧。所征額銀,即由廳撥給蘭兵加餉,按年造報奏銷。 存留經(jīng)費 噶瑪蘭廳額征余租番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零九瓣六周二尖四厘九毫八絲。自道光六年以后頻年水災(zāi),田園多有沖失,請豁無著,額征番銀一千七百七十三元九角八瓣八周八尖七厘二毫,僅存額征番銀一萬六千八百九十五元零九瓣七周三尖七厘六毫(水災(zāi)年分詳「蠲政」條下)。 額征供耗榖一萬零一百六十二石九斗一升九合零七杪二撮。因道光六年以后,頻年水災(zāi),請豁無著,額征田園供耗榖一千零一十五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六杪八撮。僅存額征供榖八千三百一十六石零二升九合七勺四杪,耗榖八百三十一石六斗零二合九勺七杪四撮。 案道光二十六年,署廳朱材哲又行勘丈,于二十八年報升田園供耗榖三千八百四十五石八斗五升一合八勺七杪一撮,余租番銀四百四十二元八角零六周九尖六厘二毫,請以道光二十九年為始,入額征收。是向來額征之外,現(xiàn)又添有額征。惟現(xiàn)添入額之田園內(nèi),有神廟香燈、隘防隘地、香租、隘租,本屬輕減,且于豐歉各可通融。一作官租,民間驚為加重,至有不愿輸將,往往挨延觀望。在民原不免追呼之累,在官應(yīng)無惰催科之勞。蓋分數(shù)恐致不足,有礙考成也(西勢、抵百葉等處均系香租地,三十九結(jié)等處均近番地隘地)。 坐支款目(歲有定額) 噶瑪蘭通判一員,年支俸銀六十兩、年支養(yǎng)廉銀五百兩、年支役食銀三百五十一兩八錢。內(nèi)額設(shè)門子二名、皂隸十二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壯二十名,每名年支工食銀五兩九錢五分六厘八毫六絲二忽七微。添設(shè)斗級四名、庫子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逢閏各加支銀五錢。年支鋪司兵工食火炬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分;內(nèi)額設(shè)鋪司五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添設(shè)鋪兵(即遞夫)三十二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火炬銀四錢八分。年支春秋二季致祭(社稷、神祇)壇祭品銀二十兩(不扣減平銀兩)。 頭圍分縣一員,年支俸銀四十兩、年支養(yǎng)廉銀四十兩、年支役食銀八十六兩八錢。內(nèi)額設(shè)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快一名、民壯八名,每名年支工食銀六兩二錢。 羅東巡檢一員,年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年支養(yǎng)廉銀四十兩、年支役食銀七十兩零六分。內(nèi)額設(shè)皂隸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壯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銀二兩九錢一分九厘一毫六絲六忽六微。 以上文職俸廉、役食、祭品、鋪司兵,年共支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在于征存余租項下動支。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兩奉文扣存六分減平。除祭品不扣減平外,年共應(yīng)扣減平銀八十八兩一錢四分三厘六毫。逢閏加給斗級庫子工食銀四兩,亦扣減平。 噶瑪蘭營都司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年支俸薪銀一百四十一兩錢三九分四厘、年支養(yǎng)廉銀二百六十兩、年支草干銀四十八兩。 頭圍守備一員,年支俸薪銀九十兩零七錢零五厘六毫、年支養(yǎng)廉銀二百兩、年支草干銀四十八兩。 千總二員(原設(shè)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一員),年共支俸薪銀九十六兩(每員四十八兩)、年共支養(yǎng)廉銀二百四十兩(每員一百二十兩)、年共支草干銀四十八兩(每員二十四兩)。 把總二員(原設(shè)一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一員),年共支俸薪銀七十二兩(每員三十六兩)、年共支養(yǎng)廉銀一百八十兩(每員九十兩),年共支草干銀四十八兩(每員二十四兩)。 外委四員(原設(shè)二員,道光五年裁移營制始添二員),年共支養(yǎng)廉銀七十二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餉銀七十二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十四石四斗(每員三石六斗)。 額外外委三員,年共支餉銀五十四兩(每員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十石零八斗(每員三石六斗),步戰(zhàn)兵四百五十五名(原設(shè)二百五十五名,道光五年又增二百名),年共支餉銀八千一百九十兩(每名一十八兩)、年共支米一千六百三十八石(每名三石六斗)。 守兵二百四十名(原設(shè)一百四十名,道光五年又增一百名),年共支餉銀二千八百八十兩(每名一十八兩)、年共支米八百六十四石(每名三石六斗)。 以上武職俸薪、養(yǎng)廉、草干、兵餉,年共支銀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兩零九分九厘六毫,在于征存余租項下動支。自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兩奉文扣存六分減平。除餉銀不扣減平外,年共扣存減平銀九十二兩六錢四分五厘九毫七絲六忽,逢閏加給餉銀九百三十兩。 以上年共支口糧米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二斗,在于征存供榖項下動碾谷五千零五十四石四斗正。 又年支弁兵加餉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三錢。內(nèi)額外外委三員(每員四兩八錢)、戰(zhàn)守兵六百九十五名(每名四兩八錢),年額應(yīng)支加餉銀三千三百五十兩零四錢,動撥額征鹽課本銀二千一百零二兩一錢,按十二個月由廳寫立撥單送營,自向鹽館兌支。尚不敷,加餉銀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三錢,動撥余租。番銀一三伸銀,亦按十二個月湊支。遇閏則有加征閏月鹽課本銀一百四十二兩六錢四分二厘五毫堪以動支。因此,余租項下只動支銀一千一百零五兩六錢五分七厘五毫。 附考 戍兵加餉,始于乾隆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內(nèi)抄沒田園家產(chǎn)遞年租息,給加臺澎戍兵糧餉。每兵每月加賞銀四錢,歲以為例。逢閏不加。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噶瑪蘭仿之動支。鹽課本銀不足,則以余租撥湊。 恤賞款目(歲無定額) 戍兵紅事:本身娶妻及子女婚嫁,每事賞銀三兩。 戍兵白事:本身亡故及父母、妻亡故,每事賞銀四兩。 故弁扶柩:按食廉計算,千總十六兩,把總十二兩,外委八兩。 故兵運殖:故亡遺骸,由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如上游之延、建、邵、汀,賞銀三兩。同標營一起拾運三名以上者,每名賞銀二兩五錢。如下游之福、興、漳、泉,賞銀一兩五錢。同標營拾運三名以上者,每名賞銀一兩二錢。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只賞銀一兩。 班兵盤費:班滿換回內(nèi)陸,如上游之汀、邵,賞銀二兩;中游之福州、福寧、延、建,賞銀一兩五錢;下游之興、漳、泉,賞銀一兩。 附考 初議盤費歸入臺、嘉二縣官莊項下支領(lǐng)。乾隆五年奉上諭:著總督將閩省生息銀兩,查算余剩之數(shù),每年計共若干,即于此項內(nèi),分別班兵路途遙近,給賞往來盤費,永禁營中幫貼之弊。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噶瑪蘭仿之,則就余租項下動支給賞。 班兵車價:汀州兵每名賞銀二錢五分。余則一律賞銀一錢五分。 以上年約需銀一千兩左右,在于余租項下動支。 戍兵眷榖:案「志稿」:戍兵眷榖,每兵年額二石四斗,因商船未通,難于配運。嘉慶十八年七月間,請將支剩戍兵月米之盈余正供榖,就于蘭地每榖一石,變銀六錢,年應(yīng)配運眷榖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照數(shù)變銀一千零一十兩九錢六分,解存臺灣府庫,劃解司庫,轉(zhuǎn)給內(nèi)陸各兵眷。仍俟商船通行之日,再行議配本邑,以符定制。嗣后變解眷榖價銀,又于何時停辦,無由稽考。惟山前戍兵眷榖,先于雍正二年奉上諭:前往臺灣換班之兵丁,守戍海外巖疆,糧餉在臺灣支給。伊等所留家口,若無力養(yǎng)贍,則當差之兵丁,必致分心苦累,朕甚為軫恤。每月著戶給米一斗,以資養(yǎng)贍。內(nèi)陸米少,則動支臺灣所存米石。合計船價,雇募運至廈門,交與地方官,躬親按戶給發(fā),務(wù)使均沾實惠。欽此!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也。 戍兵加贍:雍正七年,奉上諭:福建臺灣戍守之兵丁,其父母妻子留在內(nèi)陸,前已加恩,每月給與米糧,以為養(yǎng)贍之資。聞臺兵向例,每月將領(lǐng)錢糧扣留五錢,于內(nèi)陸為養(yǎng)贍家口之用。朕思兵丁遠涉海洋,所得餉銀,又復扣除以養(yǎng)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足。今沛特恩,于駐臺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為內(nèi)陸?zhàn)B贍家口之用。著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fā),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寬紓,而父母妻子之在內(nèi)陸者又得養(yǎng)贍,以示朕恤兵賞勞之至意。欽此!此在未開蘭之先,山前營制也。 不入額款目 年支春秋二季致祭文昌宮祭品銀一十六元(每次八元),武圣廟祭品銀三十四元(每次一十七元),天后廟祭品銀一十六元(每次八元),城隍廟祭品銀一十六元(每次八元)。 年支春祭先農(nóng)壇祭品銀八元(另行耕賞諸費銀八元,錢八百六十文)。 年支秋祭厲壇祭品銀一十元。 以上就留補項下動支,不入奏冊報銷。 官莊 噶瑪蘭廳:官莊四所,年約收租谷一千石。 附考 嘉慶年間,翟淦任內(nèi),籌辦蘭地創(chuàng)始之時,慮及新辟土地浮松,風雨過多,諸凡工程,不能依限保固十年。若有損壞,不無賠累。是以愿留新福莊、辛仔罕兩處閑散田地,按年納收租榖五百余石,以為修理文武衙署之資。又留吧荖郁、抵美簡等莊閑散田地,收榖四百余石,以為修理兵房之用。歸在不入額及加額諸款內(nèi)。以地多沙松未實,未便率行詳報,時復歉歲頻仍,入不供出云。 蠲政 噶瑪蘭,嘉慶十六年九月,水沖田園,由委辦知府楊廷理勘報。奉豁正供榖六十九石零三升八合四勺四杪、耗羨榖九石六斗零九合九勺七杪。余租折番銀一百零九元八角二瓣二周六尖三厘。 又因西勢、辛仔罕尾等佃戶逃亡,奉旨準借給款項,筑造堤堰處所(嗣以該結(jié)首愿自鳩資,請免動款)。 嘉慶十七年六月,水沖田園,由通判翟涂勘報。奉豁正供榖三十九石五斗七升五合八勺零九撮、耗羨榖五石四斗九升六合六勺二杪一撮、余租番銀六十二元四角六辦一周六尖三厘。 嘉慶二十年八月,水沖田園,由通判翟淦勘報。奉豁新舊三案正供榖二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四合零五杪壹撮、耗羨榖三十石零四斗八升四合零七杪六撮、余租番銀四百二十六元三角零八周二尖九厘一毫。嘉慶二十三年,欽奉恩旨蠲免二十一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六百四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七勺四杪一撮、耗羨榖八十九石零一升八合零八杪一撮、余租番銀一千六百四十八元六角五瓣二周五尖四厘一毫。 又蠲免二十二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一千五百五十三石六斗二升九合三勺六杪三撮、耗羨榖二百一十五石六斗一分八合零二杪四撮、余租番銀四百零六元一角八辦七周九尖六厘七毫。 是年七月水沖田園,由通判高大鏞勘報。又奉豁正供榖二百一十五石二斗零三合二勺、耗羨榖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七合七勺、余租番銀三百五十四元五角八辦五周零七厘。 嘉慶二十五年八月,水沖田園,由護通判范邦干勘報。奉豁正供榖二百三十五石一斗一升二合三勺九杪、耗羨榖三十二石六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杪、余租番銀三百八十九元六角一瓣二周五尖三厘。 道光六年九月,水沖田園,由署通判烏竹芳勘詳請豁在案。計正供榖三百六十一石五斗三升二合九勺六杪二撮、耗羨榖三十六石一斗五升三合二勺九杪五撮、余租番銀七百三十五元九角四瓣六周九尖八厘三毫。 附考 道光六年,水沖田園,詳豁無著額征銀榖?!概f志」載:報豁供榖三百六十五石零七升四合二勺四杪八撮、耗榖五十石零七斗二合九勺六杪四撮、余租番銀七百二十六元零一周五尖二厘六毫。俱與檔案詳豁數(shù)目不符。今按存盤底案改正,以昭核實(咸豐□年增注)。 道光八年,水沖田園,由署通判朱材哲續(xù)報請豁:計正供榖一百六十七石五斗一升八合九勺八杪七撮、耗羨榖一十六石七斗五升一合八勺九杪八撮、余租銀三百一十四元零八瓣三周二尖三厘四毫。 道光十三年,水沖田園,由前通到朱材哲續(xù)報請豁:正供榖一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一合零七杪九撮、耗羨榖一十五石九斗五升二合一勺一杪、余租銀三百五十五元四角七瓣四周一尖一厘一毫。 道光二十一年,水沖田園,由通判朱材哲續(xù)報請豁:正供榖六十石零八升七合八勺九杪一撮、耗羨榖六石零八合七勺八抄八撮、余租銀九十六元零七瓣九周六尖零一毫。 道光二十二年,水沖田園,由通判朱材哲造報請豁:正供榖五十四石二斗四升五合七勺一杪三撮、耗羨榖五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七杪一撮、余租銀一百零四元六角一瓣二周六尖一厘六毫。 道光二十三年,水沖田園,由通判朱材哲造報請豁:正供榖七十四石三斗一升三合四勺六杪七撮、耗羨榖七石四斗三升一合三勺四杪六撮、余租銀一百零八元一角二瓣七周九尖八厘七毫。 道光二十四年,水沖田園,由通判朱材哲造報請豁:正供榖四十五石七斗七升五合九勺六杪四撮、耗羨榖四石五斗七升七合五勺九杪六撮、余租銀五十九元六角七瓣四周四尖四厘。 緩征 噶瑪蘭,嘉慶十六年九月水淹田畝,由委員楊廷理勘詳。奉準緩至次年帶征:供榖一百六十三石三斗零四合一杪九撮、耗谷二十二石六斗八升零九勺三杪、余租銀三百七十一元二角一瓣七周四尖八厘。 嘉慶十七年六月,沙壓田園,由委員楊廷理勘詳。奉準緩至次年帶征:供榖五十六石九斗零九合六勺六杪二撮、耗谷七石九斗零四合零五秒六撮、余租銀一百二十二元零四周五尖八厘二毫。 嘉慶二十年八月,沙壓田園,由通判翟淦勘詳。奉準緩征:供榖四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九合八勺七杪八撮、耗谷六十五石零七升八合五勺七杪九撮、余租銀九百五十九元零七瓣零七尖九厘一毫。 平糶 道光九年首夏,青黃不接,米價驟昂。前署廳洪煌準紳士等吁請,就常平備貯谷內(nèi),借碾二千擔平糶,冬成糴補歸倉,民賴以濟。嗣十三、四年間,民食少歉,升任仝卜年查照前規(guī),諭集總董,給領(lǐng)碾濟,依期歸補。蘭地每遇荒歲,恃此一款,既免乞糴鄰封之煩,又省富戶攤派之擾;且得以時推陳出新,而無朽蠹之虞。儲之有余,民食無艱,洵第一籌備善政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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