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取錢時將1萬元遺忘到了銀行柜臺凹槽內,緊隨后面的顧某來了個“順手牽羊”,將錢悄悄“撿”走,并在劉先生以及銀行工作人員要求退款時矢口否認,后在警方的催促下退款。令顧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他這一“撿”,“撿”來一個盜竊罪。
在銀行內“撿”了一萬元錢 手續(xù)辦結后,銀行工作人員將4扎共4萬元現(xiàn)金放入窗口柜臺凹槽內。當時劉先生提包內有一扎1萬元現(xiàn)金,他伸手從凹槽內拿起3萬元,放入提包內,誤將提包內原有的1萬元錢當成了新取的錢,拉攏拉鏈后離開銀行。 緊隨劉先生后面的顧某與妻子一同存款時,顧某看見業(yè)務窗口柜臺凹槽內劉先生沒有取走的一扎人民幣。顧某貪念頓生,遂趁銀行大廳內無人注意之機,悄悄拿走該凹槽內的一扎人民幣,并與妻子迅速離開?;丶液螅櫮城妩c該扎人民幣為1萬元。 一個小時后,在顧某之前辦理過取款業(yè)務的劉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的取款金額有誤,立即到銀行訊問。經過銀行監(jiān)控錄像顯示,鎖定劉先生取出的一扎人民幣被顧某拿走。劉先生隨即與銀行工作人員先后電話聯(lián)系顧某退款,顧某予以否認。 劉先生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經萬州區(qū)公安局牌樓派出所民警多次電話聯(lián)系顧某,顧某于6月8日到牌樓派出所退還1萬元人民幣。 8月8日,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顧某犯盜竊罪,向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控辯雙方進行激烈辯論 在法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非常激烈的辯論。 檢方認為,銀行對劉先生沒有取走的一扎人民幣有監(jiān)控的權利,顧某趁銀行大廳內無人注意之機,用一只手擋住銀行工作人員視線,用另一只手悄悄伸入凹槽內秘密竊走現(xiàn)金,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提出判處被告人顧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顧某的辯護人提出了兩條辯護意見。首先,被告人顧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不構成盜竊罪;其次,被告人系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律師提出,盜竊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劉先生把錢遺失在銀行業(yè)務窗口柜臺凹槽內,對該1萬元錢在一定時間內已失去了控制,屬于遺忘物。所謂遺忘物,是指在一定時間內脫離財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控制的財物,而且是財物的所有人明知或知道可能遺忘于特定地點的財物,如果及時采取措施,將很快恢復對該物的控制。既然1萬元現(xiàn)金屬遺忘物,被告人顧某也就不存在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不構成盜竊罪。 “顧某的行為符合侵占遺忘物中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侵占遺忘物,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鞭q護律師說,本案中,顧某在銀行撿得1萬元錢,但錢卻是劉先生遺忘在銀行的。這時只是不當?shù)美?/p>
顧某在撿得1萬元后,既沒有報警,也沒有告訴其他人,顧某主觀具有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在銀行工作人員和劉某要求其退還時,顧某拒絕退出,且數(shù)額較大,性質就發(fā)生了變化,因為遺忘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顧某的行為升級為侵占遺忘物罪。 顧某的行為到底該定何罪?萬州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占有被害人財物的地點在銀行大廳的柜臺處,該財物尚屬銀行可控制的范圍內,被告人無權保管或控制,且被告人顧某客觀上實施的是秘密取得的手段,其取得該財物時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主、客觀方面均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顧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證據(jù)證明的事實及相關量刑情節(jié),予以采納。 那么究竟銀行的可控制范圍有多大?大街上同樣也裝有攝像頭,是不是也屬于警方的可控范圍?法官解釋認為,銀行屬于金融機構,屬于特定的特殊環(huán)境,跟大街公共環(huán)境概念不一樣;銀行的可控制范圍在銀行大門以內,換言之“出門不認”。 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退還非法所得,在量刑時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后果,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 日前,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顧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 ◆◆律師說法 銀行所有權尚沒有發(fā)生轉移 顧某在銀行撿錢不還,為什么“撿”出了一個盜竊罪?重慶奎龍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召奎律師以案說法。 劉召奎說,本案中,銀行工作人員向劉先生支付4萬元現(xiàn)金,沒有直接將款項交到劉先生手中,而是將款項置于銀行柜臺的凹槽中,讓其從中取出。本案爭議的最大焦點是:當銀行把錢放入凹槽內,就是否視為銀行完成交付,控制權是否從銀行轉移到取款人,如果是,本案辯護人的觀點就是正確的。從法理上講,剩下的一萬元的所有權仍屬于銀行,沒有從銀行轉移到取款人,取款人對該款沒有占有和實際控制,該款的控制權仍屬于銀行,而銀行柜臺的凹槽處于銀行的有效控制范圍內,就該款銀行尚未失去控制。從控制說的角度看,尚處于銀行的控制范圍內,從失控說的角度看,銀行對該款尚未失控。本案辯護人辯護的觀點可能是基于認為該款的所有權已經從銀行轉移到取款人的手中,并處于取款人的有效控制范圍,而被告人拾得后拒不返還,因而構成侵占罪。 但就本案而言,劉召奎認為,這1萬元現(xiàn)金的所有權沒有發(fā)生轉移的法律效力,其所有人仍然是銀行,屬于銀行的控制范圍內,被告人侵害的是銀行的財產權,而不是取款人的財產權,所以定盜竊罪比定侵占罪更為合適。 劉召奎提出,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中行為人對所竊取的公私財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權或使用權,即行為人在盜竊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該物。 本案中,遺留在銀行柜臺凹槽中的1萬元現(xiàn)金,雖然沒有被銀行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但是仍處于銀行內,且在銀行監(jiān)控錄像的監(jiān)控下,并沒有脫離銀行的控制。顧某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乘銀行工作人員沒有發(fā)覺,秘密將這1萬元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數(shù)額較大,因此,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爸劣趧⑾壬豌y行工作人員要顧某退還時,顧某予以拒絕,這只是其犯罪后的態(tài)度問題,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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