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可殺可不殺” 文/ 李庶民 過去曾經(jīng)在不同場合聽到過這樣的話——我們對犯罪分子的政策是“給出路”,因此,能不殺就不殺,可殺可不殺的就不殺。最近嚴打,又耳聞有些地方領(lǐng)導表示,在嚴打期間,那些過去可殺可不殺的現(xiàn)在都要殺。這是兩種不同的“掌握”,至少給人一種感覺,好像那些罪犯的生命就捏在官員的手里,他們完全可以予取予奪。最讓我迷惑的還是那個關(guān)鍵詞——“可殺可不殺”,這到底是什么意思? 法律是嚴肅的,對什么樣的罪行進行什么樣的懲罰都是十分清楚的,事關(guān)一個人的人身權(quán)利(犯罪嫌疑人同樣具有不可剝奪的人權(quán)),法律的規(guī)定絕不可能是模棱兩可甚至出現(xiàn)殺亦可、不殺亦可的情況的。那么,又何談“可殺可不殺”?當然,對于許多犯罪行為,刑法規(guī)定的判罰往往有一個范圍,比如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同樣的罪名可能判罰的結(jié)果并不是完全相同。但是,這絕不意味著法官可以在一個范圍內(nèi)隨意判決。刑罰輕重歸根結(jié)蒂還要取決于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對于某一類犯罪行為,刑法規(guī)定了程度不同的懲罰,但是,法官在法庭上面對的是一個特定的犯罪案例,因此判罰只能有一個。否則,對待法律的態(tài)度就太不嚴肅了。 所以說,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可殺可不殺”的問題。但是,它又的確是一個存在的“提法”。這種奇怪的提法意味著什么呢?無論是“可殺可不殺的不殺”還是“可殺可不殺的要殺”,它們都說明,一個人(哪怕他是罪犯)的生命是否能夠保全,有時候要取決于政策或指示,這本質(zhì)上還是一種人治思想———表面上是依法判決,但最后還得靠政策來“把關(guān)”,而政策往往沒有法律那樣的穩(wěn)定性,因此,同樣的罪行處于不同的“關(guān)口”,就有可能受到輕重不同的判決,甚至一個人的生死也決定于此了,這豈不危險?而且,有了“可殺可不殺”,相應(yīng)的自然會有“可判可不判”,“可罰可不罰”,如果讓這種意識和做法泛濫開去,那么,我們會離人治越來越近,離依法治國的軌道越來越遠。 因此,“可殺可不殺的不殺”并不意味政策的寬大,“可殺可不殺的要殺”也不說明嚴打力度的增強。嚴肅的刑法對犯罪行為的懲罰,不是“可不可”的問題,而是“該不該”的問題,沒有任何商量。因此,“可殺可不殺”是一個錯誤命題,而正確的做法是,不論什么時候,我們都要嚴格依法辦事,該判的判,不該判的不判;該殺的殺,不該殺的不殺。總之,按照法律,該怎么辦就怎么辦,各級官員就不用再操心、指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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