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儲備糧管理,規(guī)范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扦樣檢驗活動,推進質量檢查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中央儲備糧(包括中央儲備油和國家臨時存儲油,下同)質量檢查扦樣檢驗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工作由國家糧食局組織,必要時由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聯(lián)合組織。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配合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中央儲備糧承儲企業(yè)(以下簡稱承儲企業(yè))應為檢查扦樣提供便利條件。
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在地監(jiān)管原則,將中央儲備糧及其他中央事權糧食的衛(wèi)生安全狀況列為日常監(jiān)管內容。
第四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的扦樣檢驗工作,包括制定扦樣檢驗方案,確定檢驗方式,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扦樣檢驗任務等。
第五條 承擔中央儲備糧扦樣和檢驗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應取得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jiān)測機構資質。扦樣、檢驗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業(yè)務知識,具有糧食質量檢查扦樣、檢驗實際工作經驗。
第六條 扦樣、檢驗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并符合委托任務書的要求。
第二章 扦樣與送樣
第七條 檢驗機構接到委托任務書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準備扦樣器(含深層)、分樣器、記錄夾、樣品袋(瓶)、封條(標簽)等工具和用具,復制《中央儲備糧質量檢查扦樣登記表》(見附件2-1A、2-1B,以下簡稱《扦樣登記表》),做好扦樣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qū)、市)和中儲糧分支機構糧食質量管理和糧食安全儲存水分規(guī)定等文件,并報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備案。
(三)制定樣品集并和轉送工作方案,明確專人和車輛,確保樣品按時送達。
(四)指派專業(yè)技術人員赴承儲企業(yè)扦樣,到每個庫點的扦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扦樣人員到達承儲企業(yè)后,應出示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委托任務書原件或復印件,按要求實施扦樣、分樣和封樣,做好樣品記錄。
(五)指定專人負責核對、錄入檢查樣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條 承儲企業(yè)應如實提供糧食庫存數量、品種、貨位分布、產地或來源、收獲及入庫年度、檢驗記錄、糧溫變化、蟲害及施藥情況、儲糧技術措施等資料,供扦樣人員查閱和記錄,并派人協(xié)助扦樣。
第九條 散裝糧食扦樣。
大型倉房和圓倉均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分區(qū)扦樣,每增加2000噸應增加一個檢驗單位。扦樣點的布置應以扦取的樣品能夠反映被扦區(qū)域糧食質量的整體狀況為原則。分區(qū)及扦樣布點要求見附件1。扦樣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扦樣點位置進行適當調整。同一檢驗單位的各扦樣點應扦取等量的樣品(每個取樣點的樣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勻后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小型倉房可在同品種、同等級、同批次、同生產年份、同儲存條件下,以代表數量不超過2000噸為原則,按權重比例從各倉房扦取適量樣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勻后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第十條 包裝糧食扦樣。在同品種、同等級、同批次、同生產年份、同儲存條件下,以不超過2000噸為一個檢驗單位,分區(qū)扦樣。扦樣點的布置應以確保人身安全和盡量避免破壞既有儲糧形態(tài)為前提,在糧包質量分布很不均勻的情況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層樣品;如翻包打井確有困難,可在糧垛邊緣和上層設點扦樣。各點等量樣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勻后分樣,形成檢驗樣品。
第十一條 食用植物油扦樣。散裝油以一個油池、一個油罐、一個車槽為一個檢驗單位。
扦樣按從上至下的位置順序進行,在罐內油深1/10、1/2、9/10處分別扦取頂部、中部、底部檢樣。頂部取樣點距油面、底部取樣點距罐底的距離應不少于50厘米。頂部、中部、底部三層扦樣質量比為1:3:1。將各層檢樣混合,充分搖勻縮分后,形成代表該油罐(池、車槽)的檢驗樣品。
第十二條 委托任務書對扦樣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進行扦樣。發(fā)現受潮、發(fā)熱、結塊、生霉、嚴重生蟲、色澤氣味異常等情況,應單獨扦樣和記錄。
正在實施熏蒸的倉房一般不安排扦樣。但應查驗熏蒸記錄。
第十三條 扦取的檢驗樣品應在承儲企業(yè)進行現場封樣、編號,經扦樣人和承儲企業(yè)代表簽字認可后加貼封口條。樣品編號應按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的統(tǒng)一要求執(zhí)行。樣品袋中應放入該樣品的唯一編號條。食用植物油樣品編號條應粘貼在樣品瓶外。
第十四條 扦樣人應核實承儲企業(yè)的有關記錄和憑證,現場填寫《扦樣登記表》和扦樣布點圖,詳細記錄相關原始信息,表中無填寫內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須由扦樣人和承儲企業(yè)負責人簽字確認?!肚拥怯洷怼芬皇絻煞荩环萘舫袃ζ髽I(yè),一份交承檢機構。
第十五條 扦取樣品應集并到承檢機構,由其對照《樣品登記表》逐一清點核對樣品,填寫《糧食質量檢查樣品登統(tǒng)表》(見附件2-2,以下簡稱《樣品登統(tǒng)表》),按照《糧食質量檢查專用軟件》規(guī)定的內容錄入樣品基本信息,并將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報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
實行跨省交叉檢驗或集中檢驗的樣品,承擔扦樣任務的機構應在扦樣工作完成后2日內,安排專人專車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承檢機構,并附《樣品登統(tǒng)表》。
第十六條 運送樣品,應采取低溫、密閉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盡量縮短在途時間,確保樣品包裝完好,確保樣品在運送和保管期間不發(fā)生質量異常變化。備檢樣品應在低溫條件下保存3個月。
第十七條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認真檢查樣品包裝和封條有無破損,樣品在運送過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確認樣品編號與《樣品登統(tǒng)表》是否相符,并填寫樣品簽收單。
第三章 檢驗與判定
第十八條 承檢機構應做好樣品接收、保存、檢驗場地、儀器設備、藥劑和樣品統(tǒng)一編號等前期準備工作,對檢驗人員進行專業(yè)培訓考核,指定專人負責檢驗數據的錄入和匯總分析。
第十九條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后應及時檢驗。樣品的領用、傳遞和處理要嚴格執(zhí)行實驗室管理規(guī)程,全部過程應有詳實記錄。
第二十條 原糧質量檢驗的主要項目為:水分、雜質、色澤氣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黃粒米;小麥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數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進口大豆為破碎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項目。
食用植物油質量檢驗的主要項目為:氣味滋味、水分及揮發(fā)物、不溶性雜質、酸值、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質量檢驗項目有一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綜合判定為不達標。評判是否達標時,對下列指標,應按照相應的國家檢驗方法標準扣除允許偏差。即:
原糧“雜質”的允許偏差不大于0.3個百分點;
稻谷“黃粒米”的允許偏差不大于0.3個百分點;
小麥“不完善粒”的允許偏差不大于0.5個百分點;
玉米“不完善?!钡脑试S偏差不大于1.0個百分點。
水分按當地安全儲存水分判定。常規(guī)儲存條件下水分超過安全儲存水分的,判定為不達標。當地安全儲存水分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糧不作水分評價,但應加以說明并對代表數量進行單獨統(tǒng)計。
第二十二條 稻谷、小麥、玉米和大豆、食用植物油儲存品質分別按《谷物儲存品質判定規(guī)則》、《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guī)則》國家標準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和判定。判定結果為宜存、輕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條 衛(wèi)生檢驗項目按照國家糧食、油料、食用植物油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有一項超過衛(wèi)生標準限量的,即判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收到樣品后,一般應在10~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以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向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報送檢驗結果。紙質文檔格式見附件2-3;電子文檔格式應符合《糧食質量檢查專用軟件》的匯總格式要求。
承檢機構對臨界值和超標樣品,要認真進行復查,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第二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質量檢查檢驗數據,編寫質量檢查報告,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二十六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可向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查詢、復制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的詳細資料。對檢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接到通報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
第二十七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收到復檢申請后,認為需要復檢的,檢驗機構應當復檢;必要時,可另行安排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樣品原則上調用原承檢機構留存的備份樣品,不重新扦樣。
如有充分證據證明承檢機構扦樣和檢驗不規(guī)范或存在失誤的,應撤銷該樣品的檢驗報告。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 扦樣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扦樣和檢驗任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廉潔自律,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如實記錄和反映中央儲備糧質量狀況,發(fā)現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要立即向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承檢機構應如實上報檢查檢驗結果,不得弄虛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將委托任務對外分包。
承檢機構應對委托檢驗數據承擔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發(fā)現承檢機構承擔委托任務時出現重大失誤或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問題,應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要求限期糾正和整改,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臨時儲存糧、最低收購價糧、臨時儲存進口糧和地方儲備糧(油)等政策性購銷糧食質量檢查的扦樣和檢驗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家標準和有關文件有新規(guī)定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國糧發(fā)〔2003〕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