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二、辦理范圍: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民。對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辦理部門:街道辦事處 四、辦理要件 依法登記結婚,自愿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持結婚證、戶口簿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張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登記。 五、辦理程序 1.本人登記。申請人應當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登記。 2.當面告知。街道計生辦工作人員應當向申請辦理《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夫妻雙方當面宣講《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發(fā)放對象、登記辦法、用途等,當面發(fā)放使用須知,夫妻雙方應如實說明婚、孕、育情況。 3.發(fā)放。街道計生辦工作人員應當為當事人登記的同時發(fā)放《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同時發(fā)放《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使用須知》,告知其在生育后應到原發(fā)放街道計生辦(或新遷入地)填寫新生兒備查聯(lián),提醒其在孕期保健、生育,辦理新生兒落戶,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接受避孕節(jié)育免費服務時應持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無業(yè)人員還應持有失業(yè)證)。 六、辦證時限 1.夫妻雙方應當在生育前到街道計生辦申請辦理。 2.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在生育前未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夫妻,在哪方長期居住,由哪方戶籍所在地在其生育后30日內補發(fā)。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內補發(fā)。如女方戶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戶籍所在地在生育30天內補辦。 3.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并在其補辦《結婚證》后的7天內,由生育地補發(fā)《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地不是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在其補辦結婚證后的7天內,補發(fā)《計劃生育服務手冊》。逾期未補辦結婚證的,不再發(fā)放《計劃生育服務手冊》。60日后補辦的,應在補辦結婚登記7日內,由女方戶籍所在地補發(fā)《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4.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不予發(fā)放《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待其補辦結婚登記后,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補發(fā)《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5.發(fā)放《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后,生育第一個子女又死亡的,要重新發(fā)放《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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