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 |
項目 |
標準 |
法律依據(jù) |
基數(shù) |
支付渠道 |
醫(yī)療康復待遇 |
醫(yī)療費用 |
住院費 |
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30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2條 |
按當?shù)貥藴蕡箐N |
工傷保險基金 |
醫(yī)療費 |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
藥費 |
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
住院期間伙食交通費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
按當?shù)貥藴蕡箐N |
工傷保險基金 |
交通、食宿費 |
(經(jīng)批準轉(zhuǎn)外地治療的)
按因公出差標準 |
按當?shù)貥藴蕡箐N |
器具
護理費 |
輔助器具費 |
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32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5條 |
按國家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停工留薪期間
護理費 |
按實發(fā)生 |
《工傷保險條例》33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3條 |
按實際需 |
用人單位 |
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 |
工資 |
停工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工資待遇 |
原工資福利
(按醫(yī)療期規(guī)定執(zhí)行,經(jīng)鑒定最長不超過24個月) |
《工傷保險條例》33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3條 |
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傷殘待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 |
一級 |
27個月 |
《工傷保險條例》35、36、37條, |
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二級 |
25個月 |
三級 |
23個月 |
四級 |
21個月 |
五級 |
18個月 |
六級 |
16個月 |
七級 |
13個月 |
八級 |
11個月 |
九級 |
9個月 |
十級 |
7個月 |
傷殘津貼 |
一級 |
90% |
《工傷保險條例》35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6條 |
本人工資(傷殘津貼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補足差額) |
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
二級 |
85% |
三級 |
80% |
四級 |
75% |
五級 |
70% |
《工傷保險條例》36條 |
本人工資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 |
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
六級 |
60% |
生活護理費 |
一級 |
60% |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4條 |
統(tǒng)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跨統(tǒng)籌地區(qū)戶籍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guān)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護理費可一次性計發(fā)10年) |
工傷保險基金 |
二級 |
50% |
三級 |
40% |
四級 |
30% |
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 |
《工傷保險條例》39條 |
統(tǒng)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資(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其他人每月30% |
孤老或孤兒再加10%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 |
本人工資 |
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人每月30%,孤老或孤兒每人每月再加10% |
本人工資 |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 |
一次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
五級 |
50個月 |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 |
本人工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支付),1、五、六級的必須是職工本人提出或單位破產(chǎn)關(guān)閉。2、七至十級的,可由職工本人提出或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
用人單位 |
六級 |
40個月 |
七級 |
25個月 |
八級 |
15個月 |
九級 |
8個月 |
十級 |
4個月 |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
五級 |
10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 |
六級 |
8個月 |
七級 |
6個月 |
八級 |
4個月 |
九級 |
2個月 |
十級 |
1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