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教師流動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對我國的教師流動制度的建設具有重要啟示。
日本教師流動情況:教師流動類型:同一市、街區(qū)、村之間流動;跨縣一級(相當于我國省一級)行政區(qū)域間流動。流動對象:在一所學校連續(xù)任教10年以上以及新任教師連續(xù)任教6年以上者;為解決定員超編而有必要流動者;在區(qū)、市、街道、村范圍內的學校及學校之間,如教師隊伍在結構上(專業(yè)、年齡、資格、男女比例等)不盡合理,有必要調整而流動者。流動頻率:全國公立基礎學校的教師平均每6年流動一次;多數的中小學校長一般3-5年換一所學校,每一名校長從上任到退休,一般要流動兩次以上。流動的實施程序(以東京都為例):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上旬,由縣(都道府)一級的教育委員會發(fā)布教師定期流動的實施要旨,內容包括地區(qū)的指定、有關原則、要求等;全體教師填寫一份調查表,其中包括教師流動的意向;由校長決定人選,在充分尊重教師本人意愿并與之商談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最后由縣(都道府)教育委員會教育長批準。校長一般由教育長直接任命換崗,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請;在來年4月新學期前,流動教師全部到位。
日本教師流動制度優(yōu)點:1.擁有相對完善的制度保障。從流動的保障來看,日本教師的流動制度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作保障,規(guī)定了教師流動的義務性.對教師流動的年限、流動的待遇等等都有相關的規(guī)定,使得教師流動制度逐步實施并逐漸完善起來。2.日本教師流動制度對不應流動者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如任教不滿3年的教師,57歲以上60歲未滿的教師,妊娠或休產假的教師、長期缺勤的教師等。充分考慮了教師的工作能力、專業(yè)發(fā)展和生活狀況。雖然教師流動是作為公務員的應盡義務,但國家各種流動教師輔以物質上的支持和獎勵,可以使得流動教師在自己的崗位上以積極的心態(tài)來開展工作,沒有太多的后顧之憂。3.教師流動促進教育均衡發(fā)展和教師隊伍素質的提高。
總之,日本中小學教師的“定期流動制”已實施了40多年,它為日本在實現基礎教育的公平、穩(wěn)定教育質量、提高師資素質以及改善事實上存在的薄弱學校狀況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日本師資隊伍建設,尤其是均衡校際間的師資差異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教師在不同崗位和學校間的流動,既可以使優(yōu)秀的教師獲得選擇權利而無職業(yè)危機感的壓迫;也可以使后進的教師在流動中獲得激勵,重新奮起直追取得機會;還可以將少數不合格又不思改進者淘汰出教師隊伍。這樣既均衡了各地各校的師資,又整體提升了教師隊伍的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