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yè)用戶供用氣合同 簽約地點
供氣方:
為了明確供氣方和用氣方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經供氣方與用氣方雙方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氣地址、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1、用氣地址 2、用氣種類 3、使用范圍 4、用氣量的約定 (一)根據用氣方要求,雙方約定的用氣量為 立方米/年; 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二)為保證用氣方正常用氣,用氣方須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氣方提報下年度的用氣計劃;每月20日前須提報下月用氣計劃,如用氣方未按時 提報月用氣計劃,供氣方對用氣方當月用氣量不予保證。 (三)日用氣量按用氣方提報的計劃并經雙方約定的日用氣量上下浮動5%。如遇用氣方超計劃使用天然氣或降低生產急劇減少用氣量時,應提前72小時通知供氣方。對超過約定的用氣量,供氣方不給予供氣承諾。如用氣方增加用氣計劃量,雙方須另行協(xié)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并收取相應的入網配套安裝費。 (四)如供氣方因客觀因素(不含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fā)意外事故)或供氣設施檢修而不能滿足用氣方用氣量時,須提前72小時通知用氣方。 (五)用氣方應自備第二能源設施及應急措施,以避免因突發(fā)事故和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氣而造成損失。 第二條:供氣方式、供氣質量和供氣時間 1、供氣方式 (一)供氣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向用氣方供氣。 (二)燃氣供應時間約定:24小時連續(xù)供氣。 2、供氣質量 (一)供氣方所供燃氣氣質執(zhí)行“GB17820— (二)因燃氣質量發(fā)生的爭議,以天然氣生產單位出具由國家授權的檢測部門檢測的“天然氣檢測報告”為準。 3、供氣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第三條:入網配套安裝費、工程安裝費、天然氣價格、計量及結算方式 1、入網配套費:用氣方一次性交納的入網配套費 萬元,于合同簽訂后首付入網配套費 萬元,余款 萬元正式通氣前一次付清。 2、工程安裝費: 請參照《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合同》。 3、天然氣價格、計量及結算方式: (一)天然氣價格: (1) 正常供應的長輸管道天然氣,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非居民用戶用氣價格結算,批準的燃氣價格:天然氣 元/立方米收取燃氣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燃氣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2) 非正常供應的天然氣(供氣方為保證用氣方連續(xù)用氣而組織的如 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等其他補充氣源)價格按照國家及氣源供應部門的當時市場價格,加上供氣方運行成本及合理利潤予以結算。 (二)燃氣費計量方式: (1)供用燃氣的計量器具為: 。 (2)供用燃氣的計量 Ⅰ、根據用氣方提報的用氣申請及用氣參數,由供氣方提報設計院確認流量計規(guī)格、型號,并負責訂貨、校驗等相關事宜,用氣方負責全過程監(jiān)護,雙方共同到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定。超過保修期(保修期1年)的檢測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Ⅱ、供、用氣雙方按照《計量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雙方確認的計量裝置的讀數為準。供用雙方應定期(每年一次)對計量儀表進行檢查校核。用氣方對供氣方的氣量測量值有疑議時,可及時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氣方的測量值為準進行氣量結算,用氣方不得拒付。若供氣方的氣量測量值確有錯誤,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氣方應根據校正值予以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氣量結算。(本條款摘自國務院國發(fā)26號文〖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 Ⅲ、通氣前,用氣方應在每月用氣前,按月預計氣費的計算,提前支付下月用氣費。 Ⅳ、計量表出現(xiàn)故障造成停氣或出現(xiàn)其他問題,用氣方應立即通知供氣方雙方協(xié)商解決。 (三)結算方式 根據國家能源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能源油(1990)943號】文件, 供用氣雙方須按以下方式結算: (1)天然氣管輸損耗按3.5‰標準執(zhí)行,由用氣方承擔。每次購氣的結算方式為: 購氣量×氣價+購氣量×3.5‰×氣價=購氣總金額 (2)每月底預交下月計劃用氣費(月底進行通算,余額計入下月計劃,不足補齊)。 (3)用氣方如燃氣費超期付款,須交滯納金,滯納金額按日結算款項的百分之五計算。 (四)供氣方需向用氣方開具燃氣費增值稅發(fā)票,原則為每月月末向用氣方開具本月燃氣費增值稅發(fā)票。 第四條:供、用氣設施工程安裝 1、供氣設施安裝內容:工業(yè)供氣設施: 支管線、院內管線(至用氣方用氣設備)、閥門、過濾、調壓、計量裝置等。 2、工程按國家燃氣施工規(guī)范及設計圖紙進行施工,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并做好施工竣工資料及時交付用氣方。 3、用氣方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平面布置圖,負責提供工程用電、用水及材料堆放場地,協(xié)助辦理該項目工程的設計圖的規(guī)劃審批。工程用水、電費用由供氣方承擔。 4、供氣方負責辦理開工前應具備的相關手續(xù),提供施工圖、燃氣設施定位圖、編制施工方案,由用氣方簽證。施工中如發(fā)生質量安全事故及人員安全事故由供氣方承擔(因用氣方原因造成的由用氣方承擔)。 5、工程施工期參照《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合同》。如施工期內遇用氣方設計變更及不可預見等因素,施工被迫停工的,經雙方協(xié)商可延長工期,供氣方不承擔責任。 6、供氣方承攬的工程竣工后,由用氣方組織有關部門綜合驗收。 7、用氣方按合同約定付清入網配套安裝費、工程安裝費后,實施通氣。 第五條:供、用氣設施的維修及管理 1供氣方承攬的用氣方的院內管道、閥門、調壓設施、計量設施等燃氣專供設備工程竣工后。如有故障(不含人為破壞因素)由供氣方保修,保修期限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由供氣方投資建設的主管網及支管網由供氣方維護管理,費用由供氣方承擔;由用氣方出資建設的支管道、院內的管網、調壓設備等設施由用氣方維護管理,維修、保養(yǎng)及更換等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3、計量設施按國家規(guī)定年限強制更換,更換及校驗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4、用氣方的院內管道、閥門、調壓設施、計量設施等燃氣專供設備,用氣方須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條例、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定,委派專人妥善維護管理并做到安全用氣,用氣方擅自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用氣規(guī)定造成的事故損失,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5、根據國家《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經供氣方許可,用氣方不得添、拆、改裝由供氣方設計施工的燃氣管道和燃氣設施,不得私自安裝其他燃氣器具,不得擅自更換、變動供氣計量裝置。違背以上規(guī)定而引起的任何事故及相關損失(包括供氣方的損失),由用氣方承擔。 第六條:供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有以下情況之一,供氣方有權對用氣方不予點火通氣。 (一)用氣方的入網配套安裝費及工程安裝費未按約定付清。 (二)用氣方自行安裝的設施存在安全隱患。 2、如有以下情況之一,供氣方有權對用氣方中斷供氣。 (一)用氣設施或用氣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財產傷害時; (二)擅自添、拆、改裝燃氣設施,改動計量裝置,改換計量方式; (三)雙方不能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貿易結算時,未按合同規(guī)定結算燃氣費時。 (四)盜用天然氣; (五)違反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及“用量”使用天然氣。 3、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供氣時間、質量和使用范圍向用氣方供氣。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供氣量不足或停氣,給用氣方帶來的損失,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在本合同中主要包括①、自然災害;②、政府干預;③、國家氣源政策性調控;④、與主管道有關的正常檢修及突發(fā)意外事故)。 5、開通24小時用戶咨詢、搶修搶險電話,并保證定期年檢和不定期巡檢。 第七條:用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1、監(jiān)督供氣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用氣方委托建設的燃氣管道和燃氣設施的安裝及燃氣供應。 2、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國家現(xiàn)行規(guī)定,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周期檢定。超過保修期的檢測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3、用氣設施發(fā)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第五條有關的約定執(zhí)行。 4、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入網配套安裝費、工程安裝費及燃氣費。 5、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使用天然氣及用氣量,不得私自擴大用氣范圍及用氣量;如需擴大用氣范圍及用氣量,須經供氣方許可,并辦理相關手續(xù)。用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用氣,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用氣方須24小時為供氣方的工作人員(從事檢查、檢修、維護、抄表等工作)提供進入廠區(qū)的保障。由于用氣方不允許供氣方工作人員進入廠區(qū)或拖延進入廠區(qū)的時間而導致的用氣方損失,供氣方不予承擔。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1、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到期雙方如無異議,自動延期一年,以次類推。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合同雙方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補充協(xié)定,補充協(xié)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1、提交 羅莊區(qū)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用氣雙方各保存兩份。 供氣方(蓋章): 用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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