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婚姻法解釋(三),13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定,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等規(guī)定被指保護了強勢地位的一方。甚至有網友認為,婚姻法新解釋可能會讓年輕人擇偶首選由“富二代”變成“潛力股”。(8月14日《北京晨報》)
夫妻雙方地位是平等的,婚姻法不是婦女權益保護法,它既然可讓買得起房子的男方放心,也就同樣讓買得起房的女方放心。如果有人硬說此規(guī)定對男方有利,我只能懷疑其擇偶觀是否該與時俱進了。再說,社會輿論不是普遍對“一嫁改變命運”的拜金者以及“小三”頗有微詞嗎?此規(guī)定不正好喚起這些人的“自立自強”意識嗎?
還是回到出臺這項規(guī)定初衷上去。據(jù)最高法統(tǒng)計,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中相對集中在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問題。此背景下,最高法出臺此規(guī)定將夫妻雙方財產清晰化,為解決以往最難辦的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提供有力依據(jù)。當然又有人會說“房子要分清楚、債務要算清楚,就連養(yǎng)老金都要想到,太傷感情了”,會導致中國離婚率的迅速攀升。此看法未免夸張。上面說過,司法解釋有相當針對性,并非在宣揚離婚。再說,離婚都得付出感情成本,即使法律將離婚事項規(guī)定得一清二楚,但都未必減少離婚的感情成本;如果說因為財產分清了,夫妻就去離婚,你信嗎?反正我是不信的。這跟《破產法》并不會推高破產率是一個道理——司法解釋只是為婚姻這家“合伙制企業(yè)”,制定了一組破產清算時的一般條款。
相反,該司法解釋尊重了雙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財產獨立和經濟自由權利,在更多的涉及財產問題上確立了個人財產權優(yōu)先原則,凸顯了婚姻關系的契約化傾向。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底線,就是無論在結婚時還是離婚時,雙方的利益均不受損——法律既不負責感情在婚姻中延續(xù),也不能保證婚姻生活之甜蜜,它唯一能做的,是為婚姻雙方婚后的“經營”行為,確立一個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在一個趨向現(xiàn)代法治和財產觀念的時代,婚姻家庭財產觀因之而變,實屬必然——要離的,糾紛少些;想結的,動機單純些。司法解釋正好強調了現(xiàn)代婚姻、財產以及法治觀念,并無太多可指責之處。鄧子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