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錯捕期間勞動合同可暫停履行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8、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jīng)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jù)《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0、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不存在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jù)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31、勞動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 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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