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陸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二、文書送達問題: 1、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均在國內的其文書送達方式和國內居民離婚的文書送達方式一樣在此不在贅述。 2、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有一方在國外的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種情況是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2)法院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5)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二種情況是國內一方不知道在國外一方的準確地址的,這時候在國內起訴離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訴時明確告知法院,以免耽誤訴訟時間。這種情況一般采用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信息來源:上海涉外離婚律師(http://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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