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指導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粵國土資利用發(fā)[2011]21號),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征地補償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征地單位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社會經濟和諧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提出以下意見: 一、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一)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其它有關文件對征地補償計算方式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確定本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見附件)。附件中的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土地附著物及其他補償另行計算。實際征地中按被征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導意見公布的保護標準。 (二)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以耕地為基準確定,征收養(yǎng)殖水面、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分別按本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他未列入的地類,可參照相關或相近地類確定。 二、青苗補償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應對青苗給予補償。 (四)青苗補償包括一般青苗補償和長生青苗補償。一般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的短期農作物的補償,如水稻、蔬菜、花生、薯類、甘蔗、玉米等補償;長生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的、生長周期較長的經濟作物以及水產養(yǎng)殖品的補償,如苗木、花卉、果樹(荔枝、龍眼、黃皮、楊桃、香蕉等)及水產品等補償。 (五)青苗補償費應由征地雙方根據經濟作物生長情況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著物的,應對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筑物和構筑物。 (七)拆遷地上附著物的(集體建設用地房屋除外),由征地雙方協(xié)商確定補償價格,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夾心地、邊角地補償 (八)在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形狀不規(guī)則或狹長等,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應參照本意見一并給予所有權人合理補償。 (九)對于超過第(八)條規(guī)定的面積、規(guī)模但已無法利用或雖能繼續(xù)利用,但影響利用價值的其他夾心地、邊角地,由征地主體與被征地主體協(xié)商給予適當補償。 五、禁止性規(guī)定 (十)違法建設、違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十一)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在被征地范圍內的搶種、搶栽的青苗或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六、其它規(guī)定 (十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十三)征收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可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十四)各區(qū)國土房管分局應根據區(qū)域內經濟發(fā)展水平,產業(yè)結構類型,具體制定本區(qū)征地補償標準,并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十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意見公布實施之前征地經聽證并形成報批材料,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且已預存征地補償款或已支付征地補償款的,征地補償標準按原有關規(guī)定辦理,公布實施后新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附件: 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單位:萬元/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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