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冒保健食品藥店被判十倍賠償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保健食品案,判決支持消費者提出的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2010年,陳某先后兩次從張某的藥店購買喚醒牌和腎力健牌兩種保健食品,價款總計1272元。后陳某向藥監(jiān)局舉報該兩種保健食品。藥監(jiān)局在對藥店進行現場檢查過程中,藥店不能當場提供該兩種保健食品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單位資質、銷售憑證。經藥監(jiān)局查實,該兩種保健食品均為假冒保健食品,亦非所標示的生產廠家所生產,故責令藥店停止經營該兩種保健食品。原告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退還其貨款1272元,并給予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被告張某不能提供其所出售保健食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單位資質及銷售憑證,屬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陳某要求被告張某對其所購貨物予以十倍賠償,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陳某無法提供其購買的全部保健食品實物,故對其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給付原告陳某賠償款12720元。 (錢 笑 王曉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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