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作滿十年該如何界定
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三條“連續(xù)訂立二次”方面的問題,上文已經進行了解析;而第一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問題,也是目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多發(fā)勞動爭議的點位所在。下文筆者將通過真實的案例,幫助大家清晰理解這種情形下的一些特殊問題。
案情簡介
王先生于1990年進入甲公司工作。2002年6月甲公司改制為乙公司,王先生與甲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并進行了身份置換,與乙公司簽訂了2002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又續(xù)簽到2008年11月2日止。
2008年9月底,乙公司書面通知王先生,因勞動合同于2008年11月2日到期,要求其在2008年10月30日前到公司書面回復是否同意續(xù)訂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逾期不前來協(xié)商,視為申請人不愿續(xù)簽勞動合同,公司將為其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xù)。王先生認為乙公司系甲公司承繼的用人單位,他在兩個單位已連續(xù)工作10年以上,所以要求與乙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乙公司不同意簽訂。
因雙方就續(xù)訂勞動合同事宜未達成一致,2008年11月2日之后,乙公司再次書面詢問王先生是否同意續(xù)簽5年期限的固定勞動合同,得到否定答復后,乙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與王先生終止了勞動合同。王先生隨即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員委員提起了申請,要求乙公司與其恢復勞動關系,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仲裁結果
經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查明:根據乙公司提供的先后兩次的續(xù)簽書面通知及企業(yè)改制批復、企業(yè)職工置換身份協(xié)議書、置換金發(fā)放表、勞動合同書,符合證據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則。甲公司在企業(yè)改制時已經和王先生解除了勞動關系并支付了經濟補償,王先生進入乙公司應重新計算工作年限。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申請人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據此,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申請人的申請請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專家點評
本案的焦點在于王先生在甲、乙兩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被認定為是同一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王先生認為甲、乙兩家公司“一脈相傳”,乙公司是由甲公司改制而來,因此甲、乙兩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xù)計算,視為同一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在計算完畢后認為已在乙公司工作滿十年以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由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
筆者認為,首先,王先生已經與甲公司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且甲公司向其支付了經濟補償,至此王先生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終結。盡管隨后其又與乙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王先生在甲、乙兩家公司的工作年限不應合并計算并作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標準。
其次,甲公司改制為乙公司時,與其職工簽訂了企業(yè)職工置換身份協(xié)議書,明確由乙公司與勞動者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不承擔甲公司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乙公司可以不與王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乙公司先后兩次書面通知王先生續(xù)訂為期5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王先生沒有給出同意的書面意見。雖然乙公司在2008年11月30日與王先生終止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仲裁庭根據用人單位已書面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裁決雙方勞動關系已終止,駁回了王先生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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