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執(zhí)法辦案有關期限
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措施的,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法》第37條)。
二、行政強制措施
⒈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在交通不便地區(qū)或者不及時實施強制措施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批準手續(xù),送達當事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0條)。
⒉工商部門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案情復雜并報經縣級局以上主要負責人批準的,可以延長十五日(《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1條)。
⒊查封涉嫌傳銷行為,在交通不便地區(qū)或者不及時實施強制措施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批準手續(xù),送達當事人。(《禁止傳銷條例》第17條)。
⒋查處涉嫌傳銷行為,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并報經縣級局以上主要負責人批準的,可以延長十五日(《禁止傳銷條例》第18條)。
三、行政處罰告知與聽證
⒈行政處罰建議被批準后,辦案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應當自告知書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構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十五日內,行使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8號令”第52條)。
⒉前款規(guī)定的郵寄送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上述權利(同上)。
⒊對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告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提出(29號令第8條)。
四、處罰決定的送達
⒈辦案機構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送達(《行政處罰法》第40條)。
⒉依法采取公告送達的,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視為送達(參閱“28號令”第67條)。
五、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⒈當事人對工商部門作出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法》第46條)。
⒉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在水上收繳的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在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法》第50條)。
⒊工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同上)
六、無主財產處理
被查扣的物品在依法解除強制措施、并在公告六個月期滿之后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可以視為無主財產;對無主財產在將其變價款扣除保管、處理等必要費用后,應上繳國庫。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8號令”第76條)。
七、行政救濟和賠償
⒈當事人(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法律另有規(guī)定可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復議法》第9條)。
⒉當事人(同上)對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39條)。
值得一提的是,當事人對工商部門作出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提起訴訟。該法對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權未作出專門規(guī)定,故仍應適用《行政復議法》的一般規(guī)定。因為《商標法》只對行政訴訟作出特別規(guī)定,而對行政復議行為,該法既沒有作出特別規(guī)定,也沒有排除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救濟權。在專門法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故應當適用一般法的規(guī)定,也即適用《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這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個特例(《商標法》第53條)。
有關法律中關于當事人訴權期限特別規(guī)定為15日內的還有:《廣告法》第48條、《食品衛(wèi)生法》第50條、《煙草專賣法》第44條、《藥品管理法》第55條、《標準化法》第23條等。
⒊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38條)。
⒋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持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訴訟(《國家賠償法》第2、13條)。
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復議決定未告知申請人上述事項的,適用前述規(guī)定(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
⒍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不動產的,從該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行為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
八、關于期間
工商部門執(zhí)法辦案的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也不包括在途時間。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28號令”第65條)。
還應增加兩條 一。辦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延長還不能作出的;上會研究是否再延長。(28號令57條) 二。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來自: 盜火人 > 《法律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