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開欄的話:日前,中央出臺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用“52個不準”規(guī)范黨員干部行為。為方便廣大黨員干部進一步理解“52個不準”的具體涵義,本報從今天開始推出“學習貫徹《廉政準則》”欄目。
本項是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通過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的方式非法獲取財物的行為的規(guī)定。這里所稱“索取”,強調獲取財物的主動性。既包括主觀上明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觀上暗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物,如間接地進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動地收受財物的行為。“以借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義長期占有或者使用財物的行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zhí)紀機關查處案件的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管理和服務對象。“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房屋等不動產;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錢財,也包括手機、電腦等物品。
修訂后形成的《廉政準則》對《廉政準則(試行)》第一條第一項作了兩處重要修訂。一是增加了“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這樣規(guī)定對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通過索取、接受等方式獲取財物的對象作了更加全面的規(guī)定,使其不僅限于管理和服務對象。二是增加了“以借為名占用”。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有的地方和部門出現了黨員領導干部利用手中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用的名義來變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財物的現象。這種不廉潔行為不僅損害了黨員領導干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破壞了黨員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