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照:關于沒收的探討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我國有一百多部法律規(guī)定了沒收,除了刑罰中的“沒收財產”,大多數(shù)屬于行政法中的行政處罰范疇?!缎姓幜P法》第八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單行法律法規(guī)中直接使用“沒收違法所得”的不少,但是直接規(guī)定“沒收非法財物”的不多,往往具體規(guī)定被沒收的物品名稱。因此我們只能根據(jù)具體物品歸納總結,探求立法真意。 (一)沒收的特征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法定的行政處罰,沒收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首先,沒收處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包括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委托的組織),或者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其次,沒收的對象是違法的行政相對人。按照法律要求,被處罰人必須具有行政責任能力,且實施了違法行為。 再次,沒收的標的物是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最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本質上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的剝奪。 (二)關于沒收的幾個疑難問題 1、對無責任能力人的沒收 無責任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出于對無責任能力人的保護,法律為其設置了監(jiān)護人,管理其財產,照顧其人身。但是,未成年人完全可能違法犯罪,從而獲得違法所得或者持有非法財物。例如:未成年人偷竊的非法所得,精神病人非法持有違禁品。這一難題,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 2、對違法所得的界定 什么違法所得?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認為是指由于違法行為而獲得的全部收入。違法所得必須具有財產價值。違法所得由于用語直觀易懂,且取得時間相對集中,一般是違法行為開始后才取得,所以界定相對容易;但是實踐中也有爭議,主要是在有些情況下,違法行為人所付出的何種成本應當排除在違法所得之外。 3、對非法財物的認定 與違法所得相比,非法物品則難界定的多。非法財物沒有明確的定義。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由于違法行為而獲得的財物”。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僅從成因一個方面一語而蔽之,不能概括非法財物的本質。無論是合法財物還是非法財物,其本身不是行政法主體,其“非法”的原因,也由于具體行政法規(guī)定不同而千差萬別。 認定“非法財物”應當把握一下幾個原則: 首先,違禁品應當認定為非法財物。所謂違禁品,是指法律禁止其存在、流通和使用的物品。除了特定情況可以參加循環(huán)使用,非法物品對于任何人來將講該物品都沒有財產價值,例如毒品、假幣、淫穢反動書籍和音像制品等等。 其次,限制持有、使用,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在非法持有、使用、流通的時候,屬于非法物品。例如刀具,槍支。 再次,合法物品主要用于非法用途的,屬于非法物品。例如作案工具、主要用于賭博的賭具、主要用于播放淫穢物品的影碟機等等。 4、非法物品與被處罰人之間的關系 對于違法物品與被處罰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一直存在一種看法,即被沒收人應當是物品的所有人。這種認識的根源,是由于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違法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guī)定沒收。” 我們認為:從理論角度觀察,非法物品有無所有權,所有權之歸屬不應當是沒收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收的對象只能是所有權人,則在實踐中無法操作。 首先,對于違禁品在法律上沒有價值,也就不是財產,對于任何人來說,都不具有所有權。因此,任何持有違禁品的人,都有可能成為被沒收的人。 其次,某些情況下,物品所有權人根本難以查清。例如一把匕首由少數(shù)民族人員佩戴為合法,后被他人拾得佩戴,此匕首所有權人難以找到,對匕首仍可作為非法財物沒收。 再次,非法使用的合法物品即使查出不是本人所有,也不宜返還。由于物品被沒收給所有權人造成的損失,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5、沒收標的的最終處理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從上述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法律規(guī)定:違法所得、非法物品被沒收后只有兩個歸宿——銷毀或者上交國庫。 四、結論:“收繳”可以休矣 由此可見,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收繳是一種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措施,一般屬于行政強制中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扣押則是行政強制中的對于證據(jù)的不獨立行政強制。只要在立法的時候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程序規(guī)定中作為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的“收繳”,并無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按照違法物品進行沒收: 首先,修改《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法中明確非法物品的沒收對象,凡是毒品、槍支、違禁品、偽假物品、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諸如此類,一律歸入非法物品進行沒收。這樣,“收繳”就僅僅是一個普通用語,或者作為一種執(zhí)行措施,不再具有特定行政法上強制措施的含義。 其次,明確沒收違法物品不必以被沒收人具有所有權為條件,即使不是被沒收人所有的物品,行為人主要用于非法用途,同樣應當沒收。防止被處罰人以物品不歸自己所有為由逃避處罰,也是公安部設置收繳的一個理由。我認為,現(xiàn)行行政法律并不存在這方面的障礙。但是法律仍然可以明確規(guī)定非法使用的合法物品也應當作為非法物品沒收。 再次,明確規(guī)定沒收后只能產生上交國庫和銷毀兩個后果。返還受害人,實際上行政機關以自己的行為主動恢復了受害人的民事權利,而本質上這是應由侵權人承擔的侵權的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一部分財產性證據(jù)押和返還,只是在行政程序上具有行政意義,并不能改變其民事責任的本質。而實際上,任何行政強制措施,所需要轉移的只是占有權(更何況違禁品不存在法律所保護的所有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都是一種財產占有權強制暫時轉移給國家機關的處罰?!冻绦蛞?guī)定》中講的沒收后再返還受害人,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應當規(guī)定在扣押期限內返還。 最后,對于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責任能力人的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應當返還受害人的,其民事責任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但是沒收處罰的行政責任不可轉移,“任何人不能從他的非法行為中獲益”這一古老法諺如何實現(xiàn)?我們認為可以參考德國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在相對人無法配合的情形下,針對財產單方作出宣告,從而使這種宣告成為一種區(qū)別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行為。由于這一難題并非公安行政所獨有的,在所有行政機關來說都有可能遇到,故需要通過修改法律來進行,不應以一個部委規(guī)章的形式自行其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