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
第一章 品位與職位
這一章既然位于全書開頭,理所當然應該交待全書的思路和主題了,“開宗明義”好像就是這么個意思吧。 首先打算跟大家交待的,是幾個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全部討論就是圍繞它們而展開的。然而概念和模式只不過是研究者預設的工具而已,它們順不順手、好不好用,只能就具體的問題和對象而言,或說只有和史實融合起來才有意義。所以在“開宗明義”的時候,還不能不對相關史實,也就是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發(fā)展的各個要點,加以交待。所交待的各個要點,既被用來證成分析工具的可行性,此外也打算再進一步,再就歷代官階制的宏觀變遷提出一些展望推論。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變遷的那些概述,其論據(jù)都來自此后各章各節(jié)的專門考察;最后則是對整個中華帝國官僚等級制的鳥瞰,它包含著一個五階段的分期模式。 讓我們說得再簡單一點兒,這第一章里包含著三方面內(nèi)容:第一、全書分析框架的闡釋說明;第二、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的變遷概述;第三、對整個中華帝國官階制度變遷史的分期嘗試。基于這種結構安排,讀者就可以把第一章看成是概論,其中包含著此后各章的濃縮,而把此后的各章視為分論。雖說這會造成本章與后章內(nèi)容的某些重復,但也能為閱讀提供不少方便:可以讓讀者早點兒了解全書概貌,以免被過早遭遇的瑣屑細節(jié)淹沒了一以貫之的觀點。相應地,習慣上被置于書末的結論部分,也等于是放在了本章,在全書的結尾是找不著的。作為分論的各章中有許多考證辨析,連作者自己都厭煩著它們的瑣碎枝末,大多數(shù)讀者恐怕也不會興味盎然。在新房子矗立之前少不了挖土奠基、砌墻安門、上梁鋪瓦一類活計,但它們不是所有嘉賓的參觀對象。要是真沒興趣的話,瀏覽第一章就足夠了,掩卷之余的寶貴時間盡可另作它用。 一、品位與職位 本書把兩漢魏晉南北朝的官僚等級制度,或說官階制,作為敘述和研討的對象。 說到這個時期的官僚等級,那么漢代以“若干石”構成的祿秩等級、魏晉以來的“九品”官品之類,馬上就會浮出讀者腦海吧。對祿秩和官品,各種政治制度史的專著一般都辟有專節(jié)介紹;同時還有那么多的論文,直接或部分地涉及了它們的細部考析。有關變遷好像不怎么復雜:漢代的祿秩等級已經(jīng)很嚴謹了,大略有十七八個層次;魏晉以來出現(xiàn)了九品官品,構成一個較大轉(zhuǎn)型;北魏孝文帝進而把九品官品析分出了正、從、上、下共30級;此后還有梁武帝別出心裁創(chuàng)十八班制,以及西魏、北周參照《周禮》改用九命、九秩等級的事件。隋唐以至后世,繼承的是孝文帝所創(chuàng)之法;但為了簡潔起見,也有略去上下階而僅存正從十八等的時候。諸如此類的級差調(diào)整、名目改換過程,看來都已一清如水、盡人皆知了,此外真的有什么剩義可發(fā),足使一部新書成為必要,而不至陳陳相因、遭“著書而不立說”之譏嗎? 確實,官品官階什么的看上去有點雞零狗碎,研討的余地不怎么太大了。不過就像研究宇宙和研究粒子是等價的工作一樣,論題價值不一定就取決于題材的巨細,價值的大小也在于如何發(fā)掘處理。一滴水可以見太陽,事物的任一片斷都包含著整體的全息。對官階制同樣可能找到某種視角,得以用不盡相同的方式組織材料,從而為這個論題注入一些新意。 “分科分層”是官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它提供了一個分配權力、責任和資源的等級架構,同時也提供了官僚個人獲得報酬、地位和聲望的基本級差[1]。在有些場合,文官的待遇和職權級差的影響大致只限于政府組織之內(nèi);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官階制的影響還可能變本加厲,進而還成了社會制度的骨架[2]。古今中外各色官階制的千差萬別,都能折射出其時政體的不同形態(tài)和傾向來。較傳統(tǒng)的政治制度史研究主要集中于官署和職掌之上,新近的創(chuàng)新尋求又提出了“運作機制”、“政治文化”等等論題;除此之外,我們以為官僚等級制的研究具有同等重大的意義,同樣是一塊值得繼續(xù)發(fā)掘的沃土。 漢代擔負監(jiān)察任務的刺史秩六百石,受其監(jiān)察的郡守國相則秩二千石。這種等級安排極具匠心,并被顧炎武稱之為“百代不易之良法”:“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制、內(nèi)外相維之意也。”[3]有些官位被置于崇高的品級,但實權卻給了另一些較低的官員,某些時候三公與尚書令就是這種情況。這個精心設計就顯示出了傳統(tǒng)政治的特色:既要優(yōu)禮籠絡年高德劭的大臣元老,又要保證政務的高效處理、維持皇帝對權勢的予取予奪。有時文臣、武將在官品上平起平坐,但實際位望高下懸殊,在歷史后期尤其如此。擔負實際事務的胥吏們不僅是行政地位較低而已,還在身份上被視為士大夫的“另類”,在等級制上以“流外”形式與士大夫劃開鴻溝。這些也都是傳統(tǒng)政治特質(zhì)的折光。官僚們依照等級被授予了種種權益,其中一部分相當薪俸,此外衣飾、房舍、輿馬、儀衛(wèi)、禮節(jié)、喪葬等方面的禮遇差別,法律、經(jīng)濟和文化的種種優(yōu)待,還進而表現(xiàn)為特權。 套用“干部決定一切”這句老話,不妨說在傳統(tǒng)中國是“官僚決定一切”。這是一個“管理者的政權”[4]。我們當然并不會貿(mào)然接受“治水社會”、“亞細亞的停滯”等說法,不過兩千年中專制集權體制和儒生官僚體制的存在及其連續(xù)性,確實構成了一個巨大的權重,它使經(jīng)濟進步所帶來的社會形態(tài)“變化率”,相對大為減小了。曾有人斷言傳統(tǒng)中國“國家權力只達到縣一級”,這未必是全部的真實[5]。在討論中國法律的階級性質(zhì)時,瞿同祖先生指出:“八議者,其他官吏及上述二種人的親屬,因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我們不妨稱之為法律上的特權階級。”[6]政府里的官位高低同時也是社會上的貴賤尊卑,官僚明確無誤地構成了傳統(tǒng)中國的支配階級;進而今人的官僚等級制的研究,也就顯示了更大一些的意義。 仍來看瞿先生發(fā)人深思的論斷:“貴族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及種種特權已如上述,最令人驚異而感興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職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種職位,在古代則視為個人的一種身份,一種個人的權利……若從去職的官吏仍能享受這種特權的一點事實來看,我們更可以看出官職是一種身份,是一種權利,罷官所喪失的只是某種官位的行使職權,身份權利則屬于個人而永不喪失,除非有重大的過失而革職。我們或可說在通常情況之下所喪失的是職而不是官,所以致仕官的生活方式同于現(xiàn)任官,法律上的種種特權亦同于現(xiàn)任官。”[7]這段敘述,提示了一種“官”、“職”有別的觀察方法,“個人的一種身份”、“行政上的一種職位”被區(qū)別開來了。這很有啟發(fā)意義。 于是,我們離本書“官階”論題所采取的視角,就一步一步地接近了。由上述“官”、“職”兩分或“身份”與“職位”兩分的思路,我們將進而揭著“品位分等”與“職位分等”概念,它們是從現(xiàn)代行政理論的“品位分類”( personnel rank classification system )和“職位分類”( posi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引申而來的。 現(xiàn)代文官等級制有所謂“職位分類”概念。它首先涉及工作種類、工作簡繁、責任輕重、所需資格及報酬等分類標準[8]。并且,“許多國家雖然也有職系和職等、職級的劃分,但是只限于工資類別和等級的劃分,同職位分類不一樣。職位分類與工資等級的不同在于,職位分類的內(nèi)容不限于工資待遇,更重要的是要規(guī)定每個職位的工作標準、工作責任、所需資格、考核標準、獎懲措施等。”[9]為此,就要對每一職位進行科學的評估和歸類,這是個相當復雜的工程[10]。不過若將“職位分類”只看成“明確的指揮體系”(chain of command)和“工作內(nèi)容的明確規(guī)定”[11],便容易忽略另一重要特征。“職位分類”之不同于一般“工資類別和等級的劃分”,還不僅僅在于在它具體規(guī)定了各個職位的權責、資格、等級與報酬,建立了職門(service)、職系(series)、職級(class)、職等(grade)的體系;它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在和所謂“品位分類”[12]的比較中顯露出來的。 “品位分類以‘人’為中心,依地位高低來分類和定待遇,職位分類以‘事’為中心,依工作職責和貢獻大小分類和定待遇”[13]的說法簡單了一點,另一些闡述更為清晰詳明: 西方國家文官系統(tǒng)的結構類型分為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兩種。 在品位分類結構中,文官既有官階,又有職位。官階標志品位等級,代表地位之高低,資格之深淺,報酬之多寡;職位標志權力等級,代表職責之輕重,任務之簡繁。官與職是分開的,既可以有官無職、有職無官,更可以官大職小、職大官小。總之,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著眼點在人而不在事。 在職位分類結構中,文官本身的等級和行政部門中職位的等級合二為一,官和職融為一體,不存在品位分類結構中那種獨立于職位的官階。……總之,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等級隨職而定而非隨人走。[14] 品位分類制最主要之特點──是對“人”的分類,而非對“事”的分類。對“人”的分類,系指對人員的品級官階加以區(qū)分,而不涉及各等級人員所擔任之“事”,即工作職務的分類。 品位分類制重視人員的品級、官等、年資與資格,而不是工作職責的性質(zhì)與程度。人事行政學者多強調(diào)品位分類不是工作職務與責任的分類,而是人員的資歷與品級的分等。[15] 那么“職位分類”的重要特點之一,就在于“級不隨人走”,就在于“官和職融為一體,不存在品位分類結構中那種獨立于職位的官階”。在這里,職等、職級的等級都是從屬于職位的,它們不是文官個人的等級,所以若無職位,便無等級可言[16]。比如說:“美國文官的等級具有職位屬性,而沒有人身屬性。這就是說文官的工資級別一向是跟職務而定的,文官本人沒有級別。工資隨職務而定有按勞付酬的好處。”[17] 至如“品位分類”的特點,可以隨手拈來軍銜制作為例子。軍銜與軍職分離為二:上將、中校、少尉之類軍銜是從屬個人的品位,師長、團長、連長等軍職才是系以權責的職位。中國在1956年7月向國家工作人員頒布了30級“職務等級工資制”。在這個制度下,同樣是局長或縣長,其“行政級別”及工資待遇卻可能大不一樣,同工不同酬的現(xiàn)象由此而生;若逢工作調(diào)動,這位前任局長或縣長的“行政級別”將跟著他到達另一職位。這種“行政級別”,也是一種相當?shù)湫偷?#8220;品位分類”。在上述情況中,職位確定權責和任務,官階則確定官員自身的地位和報酬。由于二者是不一樣的,所以常能看到官大職小、職大官小的事情,甚至有官無職的現(xiàn)象。 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結構富于彈性,官階的存在給了文官較大的穩(wěn)定安全之感,職務變動也不致喪失位階、待遇下降,而且它比較簡單易行。職位分類則以“事”為中心,因而避免了同品文官職位不同、因而同工不同酬的現(xiàn)象,它強調(diào)專才專用,重視科學管理與效率,保證公開性與民主性。所以學者的如下說法就不足為怪了:從歷史看,“在開始實行常任文官制度時,一般都采取品位分類結構”[18]。較早出現(xiàn)的官員等級制多呈品位分類,這是因為傳統(tǒng)社會更重身份,而身份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地位。“品位等級代表人事制度中升遷與待遇之地位,位高者權重,優(yōu)遇榮寵,自屬榮耀之事,故古代文官莫不以獲高官厚爵為榮,品位秩等適足以滿足此等希名求位心理而鼓舞其上進?,F(xiàn)代文官固然不以熱中名位為根本要圖,但公務人員在品位觀念影響下,仍以享有品級地位為榮,是不容否認的,在這方面,品位制確比職位分類制更具激勵作用。”[19] 西方的文官制度改革始于英國,這時的文官制度就屬于“品位分類”[20],人們或以“紳治型”、“貴族型”概括之,說它“出身與考選均有不同,次一等級的人員,很難晉升高的等級,身份難以流通升晉,男女待遇亦不平等,有似封建時代的貴族制”[21]。英國文官制形成較早,殘留著濃厚“紳治”、“貴族”色彩并不在意料之外。臺灣公務員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幾大類,每類又分若干階,這也是“品位分類”的例子。臺灣學者把它稱為“名器尺度”[22],這種論調(diào),傳統(tǒng)氣味撲面而來。此外日本曾把官吏分為敕任、奏任、簡任三大類,亦屬同類。不過在60年代末英國文官制已向“職位分類”靠攏,臺灣、日本在數(shù)十年前也都發(fā)生了類似的轉(zhuǎn)型。中國的公務員制度向“職位分類”的過渡,不過剛剛開啟而已。美國則早在20世紀初就率先推廣了“職位分類”,其文官體制被認為是這種分類的典型[23],而且和美國政治文化的科學、民主精神息息相關[24]。有一種文官制度的分類,把德國、法國的稱為“官僚型”,把英國的稱為“貴族型”,而把美國的稱為“民主型”[25]。當然,“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二者其實也是利弊相兼的。最新的動向顯示,以效率為目的并強調(diào)按勞取酬的“職位分類”,實踐中也存在著改良余地[26]。 “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概念已經(jīng)簡介如上了,繼踵而來的問題便是:對中華帝國的官僚等級制研究,這些概念到底能提供什么啟發(fā)呢?中國古代文官制度相當精致發(fā)達,其等級制度是相當完備的。雖如前述,傳統(tǒng)的官員等級制大多采取“品位分類”形式,不過若從品級從屬于職位、還是另有“從屬于個人的品級”這個區(qū)別著眼,那么即使在本書所論的漢唐官階制范圍,還是能看到復雜得多的情況。進而再把“職位分類”重效率、以“事”為中心,“品位分類”重“身份”、以“人”為中心一點納入考慮,我相信就能夠提供一個新鮮視角。本章下一節(jié)就將提供一些情況,顯示秦漢以“若干石”祿秩來標志的官僚等級,具有從屬于職位的意味;同時唐宋“散階”則構成了另一類型,它作為官僚們的“本品”,無疑就是跟人走的“品位”。那么“品位-職位”框架,看來就是個很便利的工具,可以更清晰地揭示漢代祿秩和唐代散階之間的差異,從而為兩漢魏晉南北朝的官階研究注入新意,收“以論帶史”之功。 不過若把“職位分類”一語直接用于古代,在初步嘗試之余,猶疑依然揮之不去。在最初的思考中,我曾把漢代祿秩稱為“以職位分類為主”的制度,把唐宋階官稱為“以品位分類為主”的制度。也就是說,還不打算把祿秩、階官分別與“職位分類”、“品位分類”等同起來,而只是以何種特色“為主”[27]。還曾考慮可以更謹慎一點兒,采用楊樹藩先生的成說,把唐宋散階稱為“階職分立制”(詳后),另創(chuàng)“秩職合一制”指稱漢代祿秩。最終我還是感到,“職位分類”概念是很富現(xiàn)代性的,它伴隨著職門、職系、職級、職等的精密規(guī)劃,伴隨著對權責資格的復雜考察,兩千年前的等級制在這一點上很難與現(xiàn)代比擬。盡管漢代祿秩可能顯示了從屬于職位的色彩,而后代有些時候職事官品與官僚“本階”被區(qū)別開來,但傳統(tǒng)政治秩序中依祿秩或官品而授予的身份特權,依然使各種等級都染上了“品位”色彩。 事實上,“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這種現(xiàn)代概念,在制訂時并未考慮傳統(tǒng)中國的政治現(xiàn)實,二者間存在著一大片尚未清晰定義的灰色區(qū)域,給自由引申留下了不小余地。一方面,若是斷言傳統(tǒng)官階制,包括漢代的祿秩等級,全都屬于“品位分類”,人們完全可以振振有詞地給出許多“說法”;而另一方面,“是否存在著跟人走的等級”這個視角,確實有助于區(qū)分歷代官階制間不容忽略的差異,棄之可惜而不宜割愛。根據(jù)對史實的了解,我們有信心令“品位-職位”框架顯示出銳利的分析價值,不過在這會兒做一些必要修訂,使之盡量切合于研究對象的性狀,當是明智之舉。 在設計分析框架時我們遵循如下原則:盡量充分考慮各期各類官階制的不同特征,并盡可能地以最便于把它們區(qū)分開來的方式定義概念。由此,本書最終的概念策略是:改用“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二詞,對“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二詞取而代之。“分類”的字樣改換為“分等”,便可以淡化與現(xiàn)代制度的可能聯(lián)想,并“稀釋”其職門、職系、職組等橫向的“分類”意義,同時在縱向的“分等”上凸顯一個關節(jié)之點:這等級是從屬于職位的,還是另有獨立于職位而跟個人走的位階;進而再把重效率、以“事”為中心,還是重身份、以“人”為中心的問題,納入考慮。 一番修訂之后,這個由“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而衍生出來的“品位-職位”視角,或許就具有了更大可行性。在此之后,若有人堅決主張各種傳統(tǒng)官僚等級制都屬“品位分類”,傳統(tǒng)中國并不存在“職位分類”的話,這和我們的視角已不存在沖突牴牾。我們已預先避開了他指責的鋒芒,讓他撲了一個空兒:本書所用術語已經(jīng)是“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而不再是“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了。從這兩種“分等”出發(fā),考察所涉各種不同官僚等級的特征,及其來源、變遷和意義,由此就成了研究官階制時可選擇的思路之一。 進一步說,這個“品位-職位”視角的價值,還可以通過與另一組概念的結合,而變得更為精致豐滿??疾鞎r我們的關注并不限于官品官階本身,也關注著由官品、官階的變遷而投射出的傳統(tǒng)官僚的性格變遷,由文官等級制問題進及于帝國官僚政治問題。這就將涉及專制強度與官僚特權之間的制約與均衡,官僚對專制者的從屬程度,其與各個社會階層的關系,其自主性的限度、其貴族化傾向,以及官僚自身構成一個階級的可能性,等等。在此不必過多征引以免枝蔓橫生,以色列學者艾森斯塔得提供的一個分析框架,我們覺得已足夠清晰明快了。在艾森斯塔得看來,帝國官僚可能呈現(xiàn)的政治取向大略有四: 1.同時為統(tǒng)治者和主要階層維持服務的取向; 2.演變?yōu)閮H僅是統(tǒng)治者的被動工具,幾乎沒有內(nèi)在的自主性,或幾乎不為民眾的不同階層提供服務; 3.取代了其為不同階層和政權服務的目標,代之以自我擴張目標,或為一己和(或)他們與之密切認同的群體的利益而僭奪權力的目標; 4.以自我擴張和謀取政治權力的目標取代了其服務于主要階層的目標,但同時又保持了為政權和統(tǒng)治者服務的目標。[28] 現(xiàn)實中的官僚取向被認為是以上四者之一或其重疊;中華帝國的官僚被認為屬于第一類“同時為統(tǒng)治者和主要階層維持服務的取向”,他們極大地順從于統(tǒng)治者,同時因科舉制度,他們也構成了士人群體或紳士階層的一部分;不過在各王朝的衰落時期,則官僚們往往顯現(xiàn)出第三項“自利取向”。 為了便利起見,不妨以簡化方式著重觀察其第二和第三項,即“服務取向”(service orientation)和“自利取向”(self orientation),這是兩種極端的情況。在第二項“服務取向”的情況下,官僚完全順從于君主,只有很小的自主性。統(tǒng)治者堅持認為他們只是統(tǒng)治者或“國家”的“個人仆從”,對官僚強大的、經(jīng)常是殘酷無情的支配,使之成為動員資源、統(tǒng)一國家和壓制反抗的卓有效能的工具。特別是在新王朝的初期,統(tǒng)治者有能力不循規(guī)蹈矩而把官僚任意調(diào)任,破壞確定的晉升模式,并施之以嚴刑峻法。在這類情況中,中上層官僚總是從下等階層或弱小的中等階層中錄用的,錄用程序使官僚與其由之而來的階層疏離、與傳統(tǒng)社會的身份疏離,并建立了一個以權力為基礎,以官僚為唯一頂端的身份等級制。 而在第三項“自利取向”情況下,官僚則極力強調(diào)其自主性和自我利益,甚至要求擺脫政治監(jiān)督,淡化職業(yè)責任。這時官僚將變成一個效率低下、謀求私利的群體,主要通過在官僚內(nèi)部引薦親私的方式進行銓選,將其職位僅僅視為薪俸之源、視為私有甚至世襲財產(chǎn)。由此便有超出行政需要的官額膨脹,部門增殖而效率下降,越來越多的繁文縟節(jié)和形式主義。這時官僚已演化為獨立的半貴族階層或“紳士”階層,甚至變成了既存貴族階層的一部分。 我們打算,把“品位-職位”框架與上述的官僚取向分析結合起來,做出如下設定:重身份、以“人”為中心的“品位分等”安排,與官僚的“自利取向”或“貴族化”傾向具有更大親和性;重效率、以“事”為中心的“職位分等”,則與官僚的“服務取向”呈內(nèi)在契合關系。相應的理由過于簡單,我想就不必贅述了。本來,從不同文官分等制度的以“人”為中心還是以“事”為中心的區(qū)別,轉(zhuǎn)入到傳統(tǒng)官僚政治的特性問題,其間還有一步之遙;但是現(xiàn)在我們又引入了“自利取向-服務取向”概念,就填上了預設概念中的空檔或缺環(huán)。由此,“品位-職位”視角就變得更充實、更切題了。 說到這兒,對所謂“貴族化”一詞還得略作說明。這里的“貴族化”是在很寬泛的意義上被使用的,用來指稱這樣一個進程:在其兩端,分別以純工具性的行政官僚和世襲的或封建的貴族作為起點和終點;由前者到后者的蛻變演化,則包括特權的累積、身份的凝固、作為階層的自主性和封閉性的不斷增強等等。早在1821年,黑格爾就曾論及官僚獲得貴族式獨立地位的可能性[29]。政治學家拉斯基也早已說過:“在極端的情況下,官僚還會變成世襲階級( a hereditary caste ),為他們的個人私利而操縱政權。”18世紀的法國官僚就曾經(jīng)變成了貴族[30]。王亞南先生在論述傳統(tǒng)官僚政治之時,也曾提出過“官僚貴族化與門閥”這樣的論題[31]。當然也存在相反的進程,例如貴族性官員的“官僚化”變遷。 本書用以考察漢唐官僚等級制的分析框架,就是這么構筑起來的。隨后就將展開這樣的嘗試:對中華帝國的各色文官等級,觀察它們是偏重從屬于官員個人的,還是偏重從屬于職位的;并由“品位分等”較重身份、“職位分等”較重效率一點,進而探討歷代官僚政治的傾向與性格,亦即“自利取向”和“服務取向”之間的關系。換句話說,若考察發(fā)現(xiàn)某朝官階更富“品位分等”色彩,我們推論這與其時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貴族化”傾向相關;若發(fā)現(xiàn)某朝官僚等級較具“職位分等”意味,我們推論這與其時官僚的較強“服務取向”相關;其間因果,則涉及皇權的專制強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 當然,概念只是經(jīng)過抽象的“理想類型”而已,現(xiàn)實的官僚取向必定存在著大量重疊或居間的情況,甚至同一時代的不同官僚層次也可能呈現(xiàn)出不同取向,并進而導致不同性質(zhì)的等級制的同時并存。比方說吧,在官、吏兩分的時候,就可能為士大夫官僚提供了跟人走的品位性質(zhì)的等級,而對“吏”的高下安排,則使之近于“職位分等”。分析框架的簡明性,不應該掩蓋了現(xiàn)實的復雜性,也并不等于研究結果。 史學家們對所謂“理論”有兩種態(tài)度:一是將之看成歷史規(guī)律的歸納升華,二是將之看成研究者預設的分析工具。這兩種態(tài)度各有偏重,我之所取則為后者。作為預設的分析工具,它必須切合于特定對象才有意義[32]。在科學演算之中,“公式”好比炊具,“得數(shù)”就是垂涎以待的佳肴;但人文研究有時候就得換個比方了:有時“公式”、“得數(shù)”不過餐前小菜、餐后水果而已,不吃也罷,“演算過程”本身倒成了饜人口腹的正餐。生活之樹長綠,理論總是灰色的,只有在具體敘述之中,干巴巴的概念才會真正鮮活起來。那么隨后的任務,就是把分析框架和歷史事實編織在一起,并盡力使之融洽無間。假如到目前為止,對本書的“品位-職位”視角仍有不解,或作者還沒說明白的話,那么不妨借用一句古語:“讀書百遍其義自見”,在隨后的四節(jié)中,隨著事實的提供、敘述的展開和分析的推進,就不難逐漸體會出來。 二、祿秩與散階 秦漢以“若干石”的俸祿額度來標志官僚等級,是所謂“祿秩”;用作官僚等級的“品”,則始于魏晉以來的九品官品。從詞源角度看,“品位”之“品”可以追溯到九品官品。然而,稱“品”不等于就存在著“品位”。在本書脈絡中,“品位分等”意義上的“品位”是一種“跟人走”的地位;可官品只是級差而已,千官百職羅列其中,僅憑其本身還不能認定這品級到底是“跟人走”的,還是跟職位走的。對形形色色的傳統(tǒng)官僚等級的性質(zhì),還要作具體辨析。從法律特權角度,瞿同祖先生論述了古代“官”、“職”有別,也就是“個人身份”和“行政職位”存在區(qū)別,這就使問題進了一步。其實在官階方面,中華帝國確實曾發(fā)展出一種“階”、“職”有別的等級體制。 《新元史》卷一八五《王磐傳》翰林學士王磐有言: 歷代制度,有官品(按此官品實指散階),有爵號,有職位。官爵所以示榮寵,職位所以委事權。臣下有功有勞,隨其大小酬以官爵;有才有能,隨其所堪,處以職位。此人君御下之術也。臣以為有功者,宜加遷散官,或賜五等爵號,如漢唐封侯之制可也,不宜任以職位。 在傳統(tǒng)官僚等級架構中,存在著職事官、散官、勛官、爵號等等不同序列,它們各有其用,相輔相成。“勛以敘功”,這主要是指軍功;“爵以定崇卑”,古老的“爵”號為官僚身份涂抹上了貴族色彩;職事是帝國軍政的最基本單位,王朝對“有才有能”者,應該“隨其所堪,處以職位”;對才能欠優(yōu)卻“有功有勞”者,則升遷其散官而已,即王磐所謂“官品”。如此,才能和功勞各得其宜,這正是“品位”系統(tǒng)富于靈活性的地方。 “階”、“職”分離之制,以唐制最為典型。在唐代的官僚等級制下,“散官”與“職事官”判然兩分。在職事官之外,存在著文散階和武散階序列,它們分別由文武散官構成,被稱為“散位”、“本品”或“本階”。文散官一共有29階。開府儀同三司居從一品,特進居正二品;自從二品到從五品下的11號都以“大夫”為名,分別是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正議大夫、通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散大夫、朝議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自正六品上到從九品下,分別是朝議郎、承議郎、奉議郎、通直郎、朝請郎、宣德郎、朝散郎、宣義郎、給事郎、征事郎、承奉郎、承務郎、儒林郎、登仕郎、文林郎、將仕郎。武散官也是29階[33]。自從一品到正三品分別是驃騎大將軍、輔國大將軍、鎮(zhèn)軍大將軍、冠軍大將軍;自從三品到從五品下分別為云麾將軍、忠武將軍、壯武將軍、宣威將軍、明威將軍、定遠將軍、寧遠將軍、游騎將軍、游擊將軍;正六品上到從九品下,上階為校尉、下階為副尉,分別是昭武校尉、昭武副尉、振威校尉、振武副尉、致果校尉、致果副尉、翊麾校尉、翊麾副尉、宣節(jié)校尉、宣節(jié)副尉、御侮校尉、御侮副尉、仁勇校尉、仁勇副尉、陪戎校尉、陪戎副尉[34]。白居易《輕肥》有句:“朱紱皆大夫,紫綬或?qū)④姟?#8221;依照唐制,四品、五品官服緋衣,二品、三品官佩紫綬[35],“大夫”與“將軍”都是就散階而言的。 《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對唐代的職位與品級有這樣的概括: 其官司之別,曰省、曰臺、曰寺、曰監(jiān)、曰衛(wèi)、曰府,各統(tǒng)其屬,以分職定位。其辯貴賤、敘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勛、有階,以時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其為法則精而密,其施于事則簡而易行。 文中的“品”指的是九品三十階,它只構成了一個級差,職、爵、勛、階羅列其中。“階”就是散官,它與“品”分列,是從屬于個人的位階,也稱“本品”?!杜f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 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職事則隨才錄用,或從閑入劇,或去高就卑,遷徙出入,參差不定。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后勞考進敘。《武德令》,職事高者解散官,欠一階不至為兼,職事卑者,不解散官?!敦懹^令》,以職事高者為守,職事卑者為行,仍各帶散位。其欠一階,依舊為兼,與當階者皆解散官。永徽已來,欠一階者或為兼,或帶散官,或為守,參而用之。其兩職事者亦為兼,頗相錯亂。咸亨二年,始一切為守。 就是說百官群僚都擁有著一個“散位”,以此“本品”來標志其個人身份。學者概括說:“唐代以散官定官員班位,而以職事官定其職守。……散官與職事官的品級不一定一致。有低級散官而任較高級職事官者稱‘守某官’,有高級散官而任較低級職事官者稱‘行某官’,待遇則按其散官的品級。散官按資歷升遷,而職事官則由君主量才使用。所以常有任重要職事官而其本官階──散官仍較低的情況。”[36] 換句話說,唐代所謂“本品”與職事官是兩分另立的。職事官“隨才錄用”,遷徙不定;“本品”則依“勞考”而穩(wěn)步上升。作為“本品”的散官與職事官都用九品三十階來確定高下,二者的品級經(jīng)常不相一致,為此還發(fā)展出了“行”、“守”等術語以規(guī)范之。在入仕之初,官員首先獲得的是本品;在任滿解職的時候,這本品依然維系著官員個人的身份地位;在授予職事官時,本品的高低是必須考慮的因素。由這種“本品”制度,一種“跟人走”而與職位分離的等級序列,就清晰無誤地擺在我們面前了。如果與若干年前我國實行的“行政級別”相比,“本品”的差異,不過是其各個等級都系以官稱而已──但也正是為此,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蘊。然而這些官稱,諸如某某大夫、某郎、某將軍、某校尉之類,其實只是級差的“符號”。要是拿“本品”與軍銜制相比,二者就異曲同工了:軍銜的各階都系以名號,諸如大將、上校、中尉、下士之類。就“本品”而言,九品三十階所標志的是官員個人地位高下;就職事官而論,九品三十階所區(qū)分的是職位高下。因此僅僅用九品三十階的級差本身,還不能論定“品位分等”的存在;更能體現(xiàn)“品位分等”精神的,乃是散階與職事官相分離的“本品”制度。 對于這種“本品”制度,楊樹藩先生以“階職分立制”概括之: “階”為官階,或稱“散階”,亦稱“散官”。“職”為職事,亦即官府內(nèi)有定額編制之職事官也。階稱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標準,職稱代表各官府個別職務性質(zhì)及權力范圍。運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績定“階”,以才華及能力補職。有職者必有階,階從職司中考核升進,職從進階而調(diào)遷。雖并任而分立。故稱“階職分立制”也。[37] 王壽南先生還將之與臺灣文官制的“簡、薦、委”制度加以比較: “職事官”有職、有位、有權、有責,乃是真正的“文官”,不過,每一“職事官”必帶“散官”,“職事官”乃是現(xiàn)職,通稱“官”,“散官”則為銓敘之階級,亦稱“階”。如以現(xiàn)行文官制度類比,則“職事官”近于現(xiàn)行之官職(如某部某司司長,某處某科科員等),而“散官”近于現(xiàn)行之官階(如委任若干級,薦任若干級,簡任若干級,特任等)。“職事官”可隨時調(diào)動,而“散官”則須按部就班升級。《舊唐書》卷四十二《職官一》:“……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后勞考進敘。”[38] 從這也能看出,職事官相當于職位,散階則是“品位”性質(zhì)的東西。王德權先生已經(jīng)采用“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概念,揭著“我國傳統(tǒng)官職顯然是以品位分類為主”,相應證據(jù)便是唐代的散階[39]。 自唐代以降,九品三十階、職事官、階官、勛官、封爵共同構成了一個復合體系,顯示著帝國的官僚等級制發(fā)展到了一個新階段。古人身臨其境,對各個序列的不同功能也經(jīng)常發(fā)表議論,諸如“爵者,官之尊也;階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職者,官之掌也”[40]之類。又《新唐書》卷一五七《陸贄傳》: 故錫貨財、列廩秩,以彰實也;差品列,異服章,以飾虛也。居上者達其變,相須以為表里,則為國之權得矣。按甲令,有職事官,有散官,有勛官,有爵號。其賦事受奉者,惟職事一官,以敘才能,以位勛德,所謂施實利而寓虛名也。勛、散、爵號,止于服色、資蔭,以馭崇貴,以甄功勞,所謂假虛名佐實利者也。 然而陸贄把“散官”指為“虛名”的議論,不可全據(jù),學者已指出他的說法頂多只適合中唐以后的情況;在這之前“散階”并不是“虛名”,而是實實在在的“品位”。唐代入仕者最初獲得的都是散階,稱為“敘階”,考課所升遷的“階”也是“本品”。而通過考課來晉升個人的品級,乃是“品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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