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霸王條款一覽!
1.在未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該物業(yè)不能出售時,出售方不受任何事先約束,只退還所收之定金給認購方,而不需作出任何賠償; 2.認購方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簽署之前交納首期樓款; 3.如認購方在上述期限內(nèi)未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繳付上述各期樓款,出售方除將認購方所付之款項沒收外,并有權將該物業(yè)另行出售,無需事前知會對方; 4.若按揭未能辦成而認購人又不能改變付款方式的,將視為認購人違約,出售方有權將認購方所交之款項全部沒收,并按樓價總額的20%計收違約金; 5、在認購書直接寫入:“認購人已經(jīng)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業(yè)主公約》所有條款均已知悉并完全贊同”。
條款1,出售方違約需雙倍退還定金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開發(fā)商自行規(guī)定若自己違約卻只是一倍退還定金,侵犯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條款2,在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就要認購方交納首期樓款剝奪了認購方就交款方式、期限等條款與出售方進行平等協(xié)商的權利,如發(fā)生糾紛,認購人將陷入十分被動的境地,此條今年曾被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列為最典型霸王條款; 條款3,只規(guī)定認購一方在出售方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掩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由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各項條款協(xié)商一致才能達成的客觀事實,將所有不能達成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強加于認購方,造成了認購人必須按照出售方的意志簽訂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的假象; 條款4,按揭未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出售方的原因,也在認購方的原因,還有其他的原因,將所有辦不下按揭的責任全部強加于認購方頭上,出售方轉嫁了所有按揭未成的風險。按照條款3和條款4的規(guī)定,只要發(fā)生按揭未成或者合同未成的情形,認購方將不僅無權要回定金及已交樓款,還要白白貼進一大筆違約金,將陷入十分悲慘的境地。司法實踐中亦并非沒有這樣的案例。 條款5將購房人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條款與開發(fā)商進行平等協(xié)商談判的權利剝奪殆盡,購房人自此完全成了開發(fā)商砧板上的肉,只能任其宰割了。
作為一個成熟的消費者,我們在簽訂〈認購書〉及交納定金時一定要想清楚這個名簽下去會有什么后果?這筆錢交出去會有什么風險?對于那些十分不利于自己的條款,一定要理直氣壯地與出售方協(xié)商變更,否則應考慮放棄購買。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要及時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保存好相關證據(jù),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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